全市广大兽医从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有关规定,现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程序公告如下:
一、乡村兽医备案要求
(一)备案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二)备案材料要求。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乡村兽医备案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工作经历证明(由所在单位或镇街农村工作科盖章);
3.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原则上,由各镇街宣传发动,集中收齐相关人员备案材料,统一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窗口,市农业农村局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备案。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市农业农村局保存,副表由其本人保存。
二、执业兽医备案要求
(一)备案条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备案材料。申请执业兽医备案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执业兽医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
4.身份证明;
5.执业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备案程序
1.申请备案人员可以选择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两种方式进行备案。选择线上申请的,可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备案,提交电子版备案材料;选择线下申请的,备案材料请递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窗口。
2.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备案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工作。申请备案人员提交的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需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3.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人员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窗口打印《执业兽医备案表》,并签字确认。市农业农村局在《执业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三、备案办理
备案事项在江阴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窗口办理。
办理地址: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188号;
联系人:缪 栋;
咨询电话:86415023、8641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