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90号
申请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顾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香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伟,该镇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某村村民,长期在此居住生活。因建设项目需要,申请人的宅基地被划入征收范围,但申请人至今未见到征地相关文件,为了解征地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2年7月2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房屋评估报告、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被申请人分别于同年7月3日,7月4日签收后,至今未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评估报告,相应房屋评估报告系由南京长城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公司评估,答辩人相关工作人员已当面向申请人出具此份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答辩人就此未予重复处理。2、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相关单位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已进行查询整理,相关材料查询整理完成后,将向申请人提供。以上,望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要求公开位于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某村的房屋评估报告和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7月3日、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7月3日、7月4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未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答复,亦未提供延长答复期限的证据材料,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被申请人称已当面向申请人出具了房屋评估报告,但未提出相关证据,本机关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