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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2022〕澄行复第98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0-28 09:32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98

 

申请人方某甲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第三人郑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利)决字〔2022〕130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8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澄公(利)决字〔2022〕130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依法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2022年7月5日中午,在江阴市利港街道某社区XX号第三人家中,因申请人怀疑第三人妻子吴某与申请人老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至第三人家中理论,期间第三人先后拿出锄头、菜刀进行威胁辱骂,并手持菜刀威胁,多次口头用“我砍死你”“让你们走不出西石桥”等进行暴力恐吓,多次想要用菜刀进行攻击,经多次劝阻、夺刀,仍然拒不放下菜刀,反而多次想绕开劝阻人员,对申请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攻击,后申请人弟弟方某乙在夺刀制止过程中因第三人拒不配合,被刀刃割伤流血。第三人多次拉申请人的头发,并造成大量脱发,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视频作为证据。第三人手持菜刀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威胁,并多次想要伤害申请人,且经他人劝阻,拒不交出菜刀,反而因此割伤方某乙,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情节严重。公安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政府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经调查查明: 2022年7月5日中午,江阴市利港街道XX第三人家中,申请人怀疑第三人妻子吴某与申请人老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至第三人家中理论,期间申请人与吴某发生打架,后第三人拿出菜刀,在夺刀过程中不慎将申请人弟弟方某乙右手划伤。申请人指认第三人以拉头发等方式对其进行殴打。经被申请人调查,认定第三人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第三人先后拿出锄头、菜刀进行威胁辱骂,口头进行暴力恐吓,多次想用菜刀进行攻击,申请人弟弟方某乙在夺刀制止过程中因第三人拒不配合,被刀刃割伤流血。且第三人多次拉扯申请人头发,造成大量脱发。申请人要求撤销对第三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案证据材料证明,2022年7月5日中午,申请人因怀疑吴某与其老公董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事先和第三人电话联系,到吴某住处意欲理论此事,后双方发生争执。申请人提出第三人拿锄头、菜刀辱骂威胁,拉扯申请人头发但在案证据证明,只有申请人一方指认第三人拉扯申请人的头发。第三人本人陈述因看到妻子吴某申请人等三人殴打,自己被申请人舅舅等人围住,无人拉架,遂先后拿了锄头、菜刀想要吓唬申请人等人,但均被夺下,在与方某乙抢菜刀的过程中,方某乙的手不慎被刀划伤。另申请人提供的手机视频反映申请人拉扯吴某头发,与此同时第三人手持菜刀被方某乙等人围住,第三人并无挥砍等伤害动作。因此,第三人是否对申请人实施拉头发等伤害行为存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澄公(利)不罚决字字〔2022〕13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此,被申请人恳请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5日上午,申请人因怀疑第三人妻子吴某与其配偶董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申请人遂带着婆婆陆某甲、弟弟方某乙、弟媳许、配偶妹妹董某乙、舅舅陆某乙等家属和亲戚9人,去第三人位于江阴市利港街道西石桥XX号的家中理论。当时第三人不在家,申请人遂与其联系。第三人到家打开房门后,申请人等尾随进入其家,第三人要求申请人等一行人离开其家,并要关门,申请人不让第三人关门,申请人吴某发生争执,申请人打了吴某一巴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互相拉扯头发当时,第三人被申请人带来的人员围在一边,第三人拿出菜刀,要求相关人员离开其家,第三人手中菜刀随即被夺下,在夺刀过程中申请人弟弟方某乙的右手不慎被划伤。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立即安排执法民警赴现场处置。当日,被申请人受案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7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公(利)决字〔2022〕130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处罚前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2022年7月5日上午,申请人因怀疑第三人与其配偶董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申请人遂带着家属和亲戚9人去第三人家中理论。在第三人家中,第三人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并要求申请人等一行人离开其家,随后有关门行为,申请人等有阻止其关门的行为,期间,申请人吴某发生争执,申请人打了吴某一巴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互相拉扯头发当时,第三人被申请人带来的人员围在一边,第三人拿出菜刀,要求申请人等离开其家,第三人手中菜刀随即被夺下,在夺刀过程中申请人弟弟方某乙的右手不慎被划伤第三人在持有菜刀期间无主动攻击行为。结合在案证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第三人不予处罚并无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利)决字〔2022〕130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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