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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2022〕澄行复第94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0-28 09:08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94

 

申请人黄某

第三人缪某甲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罚决字〔2022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81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澄公(罚决字〔2022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718号下午430分左右第三人带着她父母等人到某驾校行政办公室投诉申请人摸她的胸,后驾校工作人员打电话申请人到驾校对质,当时第三人指控申请人摸胸,申请人说因夏天衣服穿的少在教学过程中不小心碰到有可能,但绝对没有故意摸胸。第三人的见申请人不肯承认不能私了就打了110报警。警察来后第三人的陈述1718号下午2点到4某驾校内场训练时摸胸278号在环宇考场考内场,考试不及格后,申请人拍着她的肩膀“不及格没关系的,下次补考”,因没有进一步的动作就没说什么。第三人以上陈述接警警察执法仪有记录。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采用搂抱的方式实施猥亵。试问“猥亵”没有定义吗难道所有肢体接触都是猥亵?在当天17点一起被带上青阳派出所处理,去派出所后大约21点李警官带申请人做材料,做好第一份笔录后没让申请人签字,民警离开了。该笔录是申请人按实际情况陈述了事情的经过,不存在第三人陈述的摸胸行为,也从未想过对第三人存在其他想法,也从未实施过对第三人猥亵的行为。但到了22点左右李警官和教导员王伟先后到问讯室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诱供申请人,在教导员王伟承诺申请人只有按他们说的做就没事了的情况下,申请人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改了陈述,并在警察引诱、指导下申请人写下了书证。以上事实问讯室监控为证。申请人满24小时出来让其签拘留告知书的时候才明白一切都是骗局。在没有任何物证、人证的情况下单凭一方陈述及非法取得的申请人的陈述以予处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调查查明:202278日上午,申请人在江阴市驾校的车子内采用搂抱的方式对第三人实施猥亵;2022718日下午,申请人在江阴市某驾校BXXXX学教练车内,采用摸胸的方式对第三人实施猥亵,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2、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其从未实施猥亵行为,被申请人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对其进行诱供,其在被申请人引诱、指导下写了书证,本案系在没有任何物证、人证的情况下仅凭一方陈述及非法取得的申请人的陈述作出的处罚。在案证据证明,202278日上午及718日下午,申请人采用搂抱、摸胸的方式对第三人实施猥亵,对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不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申请人在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自认了其对第三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另有其亲笔供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缪某乙的证言、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澄公(青)行罚决字〔2022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此,被申请人恳请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江阴市某驾校教练,第三人系其培训学员。202278日上午,申请人在江阴市驾校的教练车车内采用搂抱的方式对第三人实施猥亵718日下午,申请人在江阴市某驾校苏BXXXX学教练车内,采用摸胸的方式对第三人实施猥亵。被申请人当日接到报警后,安排民警赴现场处置,随后,被申请人对该案受案调查,调取驾校监控录像,并询问有关当事人。719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公(青)行罚决字〔2022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询问笔录、亲笔供述、视频资料处罚前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202278日上午,申请人在江阴市驾校的教练车车内采用搂抱的方式对第三人实施猥亵718日,申请人在江阴市某驾校苏BXXXX学教练车内,采用摸胸的方式对第三人实施猥亵,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申请人供述、第三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猥亵他人,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办案警察有诱供、欺骗行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对申请人有诱供、欺骗行为,另申请人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从本案的办案程序而言,被申请人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等环节均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罚决字〔2022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罚决字〔2022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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