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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0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根据江苏省《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苏委农办﹝2021﹞17号)等文件,结合江阴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和“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使命担当,践行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城乡资源配置,强化政策扶持,完善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新动能、新机制,持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农民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统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紧密结合。2.坚持分类施策,从实际出发,一村一策、因地制宜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3.坚持农民受益,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的联结机制,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

(三)目标任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体系日益完善、运行管理规范有效、经营能力持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到2022年末,全市24个相对薄弱村集体收入300万元以上或人均年村级可支配收入1000元以上,到2023年末,实现“双达标”;到2025年末,全市村均集体收入达1300万元。

二、重点举措

1.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确保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结合工改腾退低效集体产业用地,盘活土地资源,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除满足安置需求外,剩余的建新指标用于村集体发展一二三产融合项目,或通过土地增减挂钩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有偿交易获得土地收益。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有偿调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2.大力盘活存量资源。加大对现有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厂房、校舍等集体资产优化整合力度,帮助村集体完善相关规划和给予安全生产指导,在符合规划、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存量资产的收益。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购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自建厂房,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权属一致。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结合美丽农居建设,以出租、联营、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及宅基地,用于发展乡村民宿、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特色经济,盘活零星、分散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入市或合作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3.挖潜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经镇(街道)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的收益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低的银行存放存量资金,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程序到位的基础上,选择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参与投资。巩固村级“两清”专项整治成果,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和出借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集体资金投资风险研判和投资收益管理,落实集体资金“先抵押、后出借”原则,规范集体资金出借民主决策程序,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4.积极发展优势产业。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充分挖掘本地区位、特色产业、当地人文历史、特色种养殖业、生态环境等资源优势,通过资源开发、资产经营、劳务合作、为农服务、休闲观光等途径,积极发展农村一二三产融合项目。对生态资源丰富的,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开发观光农业、休闲康养、特色餐饮等项目;对具有农业资源优势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统一流转,鼓励开展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支持有产业基础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利用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参与产地直销、网络直销等新型流通服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5.推进镇村联合发展。各镇(街道)组建镇村联合发展平台,以镇级财政资金为引导,统筹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集体土地资源、农业要素资源开展实体化运行,可进行投融资,支持参与承建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跨村域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立完善平台运行机制、镇村利益分配机制。鼓励镇(街道)将地理位置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经营性资产委托或转让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6.支持组建农业发展公司。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立集体农业发展公司,从事农业开发、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鼓励领办创办生产类、服务类、资源类等各类农民合作社,组建物业服务公司或劳务合作社,承接各类园区、安置小区、农贸市场等物业管理项目,提供农机、植保、土肥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以及多样化的劳务服务;整合散户农机具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经营权折股入社,推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带动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共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7.鼓励村村联建发展。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财政资金、村级自有资金,在城镇区域、工业园区和专业集市等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较好的地段,依法依规联建或联购物业用房、租赁公寓、农贸市场、商铺等经营性资产,实现联合发展。建立健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利益分配机制,联合发展的经营收益按股分红,投资形成的资产按比例折股量化到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8.深化村企共建发展。深入实施“村企共发展、同奔现代化”行动,加强村企双方资金、资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互补,通过以资源资产作价入股、资金入股、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开展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农旅融合、共建农业特色园等类型的村企合作。对村企合作项目进行常态化推进、全过程跟踪维护。鼓励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主体通过投资入股、劳务合作、组建经营实体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资源要素促进共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9.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相对薄弱村专项资金2000万元,镇(街道)财政按照不低于市财政奖补额度予以配套,全力扶持村级发展。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形成市级生态补偿标准稳定增长机制。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控股企业地方贡献等方面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10.优化农村金融服务。通过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办法,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金融产品,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标准厂房、商业设施、仓储设施等项目优先提供服务,开展无抵押贷款业务,实行利率优惠。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资产股权、应收账款等依法取得的可以抵押、出质的财产、权利的抵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11.实施相对薄弱村精准帮扶。进一步深化结对挂钩制度,发挥市级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资源优势,帮助相对薄弱村因地制宜选好发展路子。重点推进相对薄弱村“一村一产业项目”建设,增强造血功能。依托“乡村振兴·共富基金”,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业项目的精准投放。相对薄弱村共富基金产业发展项目覆盖率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12.加强村级集体收益保障。落实工业园区升级改造过程中保障村级集体收益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实施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建设用地流量指标置换等一系列举措,最大程度实现村级集体收益短期波动小、中期保平衡、长期增收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13.加大集体经济发展人才支持。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培育“80后”“90后”乡土人才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干事创业。鼓励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聘请科技人才、退休人员、企业家、优秀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能人和在外乡贤担任职业经理人。建立集体经济发展与管理人员报酬待遇增长挂钩机制,对完成年度村级增收目标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向成员分配收益之后从本年可分配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经营管理团队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备案后实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14.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总结推广省第三轮农村改革试验区任务村社分离改革经验。按照上级要求探索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继承、转让、赠与和股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健全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范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运行、成员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结合年度收益状况,因地制宜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可分配收益中,按照章程约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鼓励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进行股份分红。(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15.强化“三资”管理。加强村级预决算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从严控制支出,确保收支平衡。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制度,全面加强集体资产清理、登记和管理,确保将资金收支、资产台账、财务记账、合同管理、产权交易等各种数据全部纳入市“三资”智慧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全部在三务公开“户户通”平台进行公开。按照无锡要求加强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前置预核,规范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严格按照“应进必进”要求,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让、发包、租赁等行为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线上交易,促进农村集体产权流转溢价增值。开展对村巡察,强化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商行、市委巡察办,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镇街)

三、组织保障

16.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在财政、土地、金融、人才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支持。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责任,以“三资监管办公室”为主体成立工作专班,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纳入镇级经济发展布局,制定镇村集体经济发展计划、相对薄弱村扶持方案和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库,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积极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问题。

17.强化队伍建设。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基层班子特别是村党组织带头人,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发展能力。要加强市镇两级农经队伍建设,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各镇(街道)要统筹安排从事集体经济发展相关业务的人员力量,充实农经管理队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要专职化,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

18.健全考核激励。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列入镇(街道)高质量发展考核和村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绩效奖惩挂钩。运用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大数据做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指数监测,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及时通报调度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对贯彻执行政策好、引领经济发展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可根据经济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村(社区)书记、主任,按规定程序可优先选入镇级领导班子;对执行制度有偏差或“三资”监管不到位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问责。

19.做好宣传引导。注重选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先进典型,加强对集体经济发展创新做法和取得成效的总结提炼,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带动作用,营造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政策关联解读: 一图读懂江阴市《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