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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阴市“暨阳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5 16:50

为更好实施产业强市、创新驱动的战略,以更加开放、更大力度、更加高效的人才政策,为江阴“产业更高端、创新更澎湃”的发展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市财政局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了《江阴市“暨阳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意见于12月25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箱方式反馈给江阴市财政局行教文科。

    联系电话:86861116,电子邮箱:935458005@qq.com

    地址: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市政大厦江阴市财政局

    邮政编码:214431

                                                             2021年11月25日

 

 

 

 

 

 

 

 

江阴市“暨阳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暨阳英才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87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江阴市委关于聚力创新实施“暨阳英才计划”的意见》(澄委发〔201713号)、《中共江阴市委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暨阳英才计划”升级版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意见》(澄委发〔201865号)、《中共江阴市委关于实施“暨阳英才计划”升级版2.0 打造人才引育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澄委发〔202139)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人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排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根据市年度人才工作重点,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平衡后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政策制订、项目审议、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政策效应评价等。

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分工,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条线人才引育具体实施办法,组织相关项目申报工作,审核申报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等事宜;负责资金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相关资金的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列入“暨阳英才计划”支持范围的各类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引才主体、人才活动以及为人才引育工作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等。

第六条 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出范围:

(一)人才补助类:主要包括人才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体检疗养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津补贴等补助类支出;

(二)项目扶持类:主要包括对顶尖人才和团队、领军人才和团队、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端会计人才、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乡土人才、社会事业领军人才项目资助;

(三)载体建设类:主要用于对我市引进名校名院名所名企(简称四名工程)的扶持,对院士、博士后工作站资助;扶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四)工作运转类:主要用于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引才、育才等活动相关费用支出;与相关人才服务机构合作费用支出;

(五)其他支出:经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通过后,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所涉及扶持项目的具体申领条件、支持标准、审核要求和评定流程,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叠加原则对人才分类分档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

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经市委组织部分管市领导签批,财政部门汇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人大审查通过后批复执行,具体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实行项目申报制,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分管市领导审批后,按规定下达资金使用单位。

第九条  支付方式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条  使用管理

1专项资金支付程序

1)各业务主管部门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专项经费使用预算计划;

2)市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各部门申请后,根据年度工作方案和预算,组织召开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各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审议通过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审核后审批用款计划或调整指标到各业务主管部门;

4)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支付。

2专项资金中各项经费支出须符合财政有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规定,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网上采购标准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公开本部门人才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1.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每年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2.对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并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人才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定期反馈机制。

第十三条  监督追责

1.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2.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3.企业、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委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等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    日起实施,期限5年。原《江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财规〔20174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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