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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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2-00124 生成日期 2021-10-31 公开日期 2021-11-01
文件编号 锡文广旅规〔2021〕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告
主题(一级)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主题(二级) 文化 关键词 旅游,文史,艺术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为规范无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无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结合实际,无锡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了《无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无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阴、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各区文体旅游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无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31日

《无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无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群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五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20年(含)以上的;

  (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五)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区,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特殊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濒危或者后继乏人的,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第七条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等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个人自愿提出,并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市或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特长、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九条 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成专家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符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初评,提出初评人选。初评应当包括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均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 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初评和审议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为利害人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传承现状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

  (二)享受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资金;

  (三)根据传承实践需要,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八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护、保存有关资料、实物;

  (三)配合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工作;

  (四)配合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接受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和扶持资金的绩效考核工作;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九条 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评估标准,组织专家每三年开展一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与权益以及给予资金政策扶持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项目传承作出重要贡献,但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及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开展保护传承工作的代表性传承人,经本人申请,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命名为荣誉传承人。

  第二十一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后,其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可采用多种形式对其生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传承人履行义务评估不合格,且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或累积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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