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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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1-02619 生成日期 2021-07-01 公开日期 2021-07-05
文件编号 澄卫〔2021〕9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卫生、体育 主题(二级) 卫生 关键词 规定,通知,行政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澄政规发〔2020〕6号)、《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苏卫法规〔2020〕39号)以及《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锡卫法规〔2021〕25号),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市卫生健康重要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制定卫生健康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决定需要实施的重大卫生健康建设项目;

(四)对全委及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对上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代为拟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参照本规定的程序作出。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价、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并在决策出台前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委相关科室根据职责,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研究论证,报请委主要领导或者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六条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根据职责确定决策承办科室或牵头承办科室(以下统称“决策承办科室”)。

第七条  决策承办科室负责起草决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订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基层单位、公众等各方意见,全面、准确掌握与决策事项有关的信息,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科室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争议问题进行说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至少5名以上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采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方式、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当遵守《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澄政规发〔2020〕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按照《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办法》(澄政规发〔2015〕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委政策法规科应当参加本单位制定或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论证评估。

未经评估或评估结果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廉洁性评价。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提交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前,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将以下材料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外地做法;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研究采纳情况(含不予采纳说明);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廉洁性评价的有关材料;

(七)其他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及材料。

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情况。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领导集体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科室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政策法规科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退回、补充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  决策方案草案经承办科室的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委主要领导决定是否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向委办公室报送以下资料:

(一)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二)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方案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委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并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委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主任办公会议应当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其他部门同意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的,委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或者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自决策出台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科室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科室的委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委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委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科室应当自行或者委托除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外的第三方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决策执行科室应当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估报告,报委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委领导对决策后评估报告审定后,集体讨论形成对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的最终决定。

紧急情况下,委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五)评估结论;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三)提供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违法违规的;

(四)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的;

(五)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六)其他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相关条款

           2.《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相关条款

           3.《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澄政规发〔2020〕6号)相关条款

           4.《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办法》(澄政规发〔2015〕5号)相关条款

 

附件1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相关条款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附件2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下列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遵守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的,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就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的议题、议程和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和其他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第三方组织民意调查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听取意见,应当在民意调查结束后制作民意调查报告。民意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所得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数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取网络平台互动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决策事项应当听取意见的主要问题、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二)提前7日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三)做好相关政策在线解释、说明工作;

(四)将公众意见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面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探索建立意见反馈机制。

 

附件3

《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澄政规发〔2020〕6号)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存在较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五)市政府或者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附件4

《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办法》(澄政规发〔2015〕5号)相关条款

 

第七条  社会风险评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超越本级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实施的时机是否恰当;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

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会对生态、人居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和潜在影响;

5.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会对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带来负面影响。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2.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社会风险评估遵照以下程序:

(一)成立评估小组。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社会风险评估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制定评估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评估工作人员组成、评估内容、措施、方法、程序、时限和纪律等要求。

(三)广泛征求意见。评估小组对拟制定、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评、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评估事项的有关基本情况,广泛征求评估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公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和心理动态。

(四)组织进行论证。组织评估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群众和专家学者对评估事项进行论证或者听证,必要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五)准确评估风险。评估小组根据调查测评、征求意见、论证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对评估事项制定、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和经济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作出无风险、风险较小、有风险或者风险较大的最终评价,对评估事项作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的建议。

(六)制定处置预案。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风险,制定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化解和处置的具体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等。

(七)编制评估报告。评估小组最终对社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总,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情况,评估机构及人员组成,评估过程与评估内容,各方面意见的采集、采纳情况,综合分析论证情况,风险等级划分意见,综合评估结论和建议,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简化社会风险评估程序,由评估责任主体根据专业部门或者机构的审核意见或者征求意见的情况,分析研究后形成社会风险评估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意见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项内容: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实施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履行了审批手续,或者在审批过程中已经由审批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可行性的审核或者评估;

(二)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存在的社会风险已经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形成了结论和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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