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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1-01756 生成日期 2021-06-09 公开日期 2021-06-09
文件编号 澄住建〔2021〕6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键词 建设,建筑,安全生产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根据江苏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无锡市《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6〕21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体现服务优先、监管并重的理念,现拟定如下奖励措施及实施办法:
澄住建〔2021〕68号(关于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关于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无锡市《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6〕21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体现服务优先、监管并重的理念,现拟定如下奖励措施及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新建商品房项目中满足《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DB32/T 3753-2020)的装配式建筑。

二、奖励措施

商品房项目中的装配式建筑,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在其基础施工完成至±0.00,装配式部品构件进场并完成首层安装,参建各方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实施办法

商品房项目按照《关于开展江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论证工作的通知》(澄住建〔2019〕41号)开展装配式技术论证,确定项目中装配式建筑楼栋号、建筑面积、预制装配率等指标要求满足《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DB32/T 3753-2020)的要求。

项目报审施工图应严格按照已通过论证的装配式建筑方案进行设计,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过程中应复核装配式建筑方案内容及指标要求。

装配式建筑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并按规范验收。首层安装完成,参建各方组织验收通过并形成书面验收文件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的申请许可实行建设单位承诺制,即建设单位提供完成前述条件的保真性承诺书,携经确认的装配式技术论证意见、监理单位提供的施工进度证明、参建各方的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及预售所需的其他材料向预售许可办理部门申请办理,附件同时报送相关监管单位。

四、监管措施

各部门对申请装配式建筑预售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抽查和监管,对违反装配式建筑预售条件的项目立即叫停预售及网签,并记录开发企业不良行为。对擅自改变设计方案、不按图施工、不履行验收程序等骗取预售许可的行为从严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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