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事项 |
设定依据 |
具体工作事项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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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92号):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
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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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航道、地方铁路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客运有关设施的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 |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92号):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航道、地方铁路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客运有关设施的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 |
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航道、地方铁路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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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客运有关设施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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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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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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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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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 |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92号):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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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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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审批 |
设计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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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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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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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交通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管理和信用管理。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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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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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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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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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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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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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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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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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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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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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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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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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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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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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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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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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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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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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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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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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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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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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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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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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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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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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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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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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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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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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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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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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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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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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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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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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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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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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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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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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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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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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 |
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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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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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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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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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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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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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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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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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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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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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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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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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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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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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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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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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承担城市客运管理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拟订有关交通物流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92号):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承担城市客运管理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拟订有关交通物流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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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拟订有关交通物流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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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城市客运管理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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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路政、运政、航政、港政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除长江以外全市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内河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 |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92号):指导全市路政、运政、航政、港政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除长江以外全市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内河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 |
指导全市路政、运政、航政、港政等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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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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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除长江以外全市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内河救助打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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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并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筹集,提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92号):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并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筹集,提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
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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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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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并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筹集,提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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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交通行业质量、技术、环保、节能减排工作。 |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92号):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交通行业质量、技术、环保、节能减排工作。 |
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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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并监督交通行业质量、技术、环保、节能减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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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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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92号):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
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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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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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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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工作。承办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 |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92号):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工作。承办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 |
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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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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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92号):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
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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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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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92号):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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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相关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
配合无锡市处编制全市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养护收支计划,并组织年度计划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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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无锡市处完成公路养护的招投标和公路养护市场的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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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行业管理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负责全市省道、县道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做好全处养护工程计划、施工方案、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加强对养护工程的进度、质量管理,做好公路小修保养的监督、考核检查。 |
对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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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相关普通干线公路许可管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第八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
负责路政许可审查上报和许可协议签订工作。 |
涉及公路安全保护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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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路政许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移交处档案室。 |
涉及公路管理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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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损坏相关普通干线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危害公路运行安全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
对所辖公路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并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按规范制作各类处理处罚等法律文书。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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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技术标准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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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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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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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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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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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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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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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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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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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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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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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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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桥梁桥孔内明火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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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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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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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要求行驶公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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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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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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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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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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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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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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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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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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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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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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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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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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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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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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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违法堆放物品,搭建或铺设有关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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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拒绝接受限载检查的车辆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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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缴纳交通规费,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责令其暂停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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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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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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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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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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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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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管道、电缆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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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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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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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火作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逾期不改正的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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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路产损失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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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相关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参与拟订、修订与公路网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做好本市公路应急培训和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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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全市相关干线公路运行信息管理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协助交通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接入中心的各系统的运行、监控、维护,参与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通过广播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公路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出行信息、服务信息、行政管理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及其它动态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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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负责除长江以外全市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管、水上安全检查和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 |
水上安全监管、安全检查和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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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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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过驳危险货物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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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事故责任认定及重新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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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作业;航道日常养护作业;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其他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作业行为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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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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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签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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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承担救助打捞、防止船舶污染管理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 |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管理工作 |
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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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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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承担水上运政的上航执法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
船舶的证书、航行资料、人员适任证书以及通航秩序管理 |
船舶进出港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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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水上执法、违反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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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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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保险文书或财务保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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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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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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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委托的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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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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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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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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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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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擅自出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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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登记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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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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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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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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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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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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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国籍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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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识、公司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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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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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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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书进行船舶交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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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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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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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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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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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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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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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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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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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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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交通管理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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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的处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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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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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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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通航水域使用缆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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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在渡船两舷设置安全栏杆,汽车渡船未设置防止车辆滑冲的有效装置,并按照规定正常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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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驾驶渡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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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后驾驶渡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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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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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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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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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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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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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船员法定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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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长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船长法定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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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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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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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用人单位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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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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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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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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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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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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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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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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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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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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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服务机构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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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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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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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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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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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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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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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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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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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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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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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内容不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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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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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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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欺骗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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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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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在纠正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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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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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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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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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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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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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谎报或者故意夸大水上险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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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误报水上险情不立即重新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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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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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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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船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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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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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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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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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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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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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配置或者使用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未持有有效防污证书(文书),或不规定如实记载操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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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船舶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接收作业、清洗作业、过驳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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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拆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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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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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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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进行舱室驱气、熏舱,或者焚烧船舶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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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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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垃圾管理计划或污染应急计划未得到落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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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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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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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涂改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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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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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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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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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的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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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的船舶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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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的船舶、浮动设施的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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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强行拖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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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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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强制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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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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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承担全市重大内河(长江以外)水上人命搜救的组织协调工作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2009年省人大第2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
履行各类搜救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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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承担辖区航道建管养的标准规范体系的贯彻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承担辖区航道建管养的标准规范体系的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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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组织开展航道管理有关政策研究,参与拟订地方航道管理法规、规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2010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
组织开展航道管理有关政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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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地方航道管理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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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参与所辖航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参与所辖航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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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所辖航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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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辖区航道行政执法工作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实施航道行政执法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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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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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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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疏浚、清障作业,向航道内和航道边坡弃置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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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实施疏浚、清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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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专设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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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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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堆放物料、建造房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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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苏南运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缘10米范围内擅自挖土、取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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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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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苏南运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缘10米范围内利用航道两岸树木护岸、拦杆、交通安全标志、助航导航设施带缆、抛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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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苏南运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缘10米范围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污染物,在水域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船和容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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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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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负责维护发掘航道资源,调整配置航标及标志标牌,保证辖区航道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保护航道资源,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在苏南运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缘10米范围内移动、涂改、损毁、遮挡助航导航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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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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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过船建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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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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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航道内挖取砂石、泥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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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填河、填滩占用航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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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与航道有关施工作业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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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疏浚、清障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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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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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实施代履行清除航道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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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负责对辖区航道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调度管理、日常维护实施行业监管,组织实施航道基础设施养护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对损害航道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等行为实施处罚 |
对危害、损坏航标、标志标牌和整治建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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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缴纳航道赔(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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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驳岸、护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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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苏南运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缘10米范围内其他影响、损坏航道、航道设施、交通安全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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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恢复航道原状或者不按照要求恢复到位的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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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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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负责辖区航道行政许可审查管理工作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 |
辖区航道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
在七级和等外级级航道上建设桥梁,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置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锚地、渡口,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的审查同意;对五级和六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置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锚地、渡口,标志标牌,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的审核;对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置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锚地、渡口,标志标牌,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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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七级和等外级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同意。对六级以上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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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承担对违反航政许可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对未经航政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违反许可(擅自或未按审查决定内容)建设、设置临河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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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许可(擅自或未按审查决定内容)建设、设置跨河、过河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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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结束后未恢复航道原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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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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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拆除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未恢复航道原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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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建设、设置临河缆线和管道、标志标牌、渡口、锚地、围堰、护桩、墩台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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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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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负责辖区航道泥土泥浆水上运输规范化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对向航道非法排放泥浆等行为的处罚 |
对向航道排放泥浆、使用开底泥驳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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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告知的船只数、停靠点、时间、线路、消纳场所运输泥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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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改装、存放各类排放泥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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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拆除、关闭行驶以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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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书面告知航道管理机构从事泥浆水上运输活动的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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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承担船闸管理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
[法律] |
做好管理船闸区域内的管理工作,确保过闸船舶安全、保证辖区内的土地、水域及附属设施不受侵占或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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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承担过闸船舶组织管理工作 |
[行政法规] |
做好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维护秩序,确保船舶安全过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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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承担船闸的保养和修理工作 |
[行政法规] |
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2、做好维修保养及修理工作的检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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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负责过闸费征收工作 |
[规章] |
做好过闸费的征收、解缴工作 |
船舶过闸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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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
【部门“三定”】《关于同意整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并升格为副局(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的批复》(澄编〔2005〕30号):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
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研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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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地方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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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道路运输行业投诉举报的受理、督办和反馈工作,参与督办上级转来的信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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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参与开展安全管理和应急工作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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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做好运输市场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定本市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港、站、场枢纽规划建设 |
【部门“三定”】《关于同意整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并升格为副局(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的批复》(澄编〔2005〕30号):做好运输市场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定本市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港、站、场枢纽规划建设 |
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制定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子行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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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水路交通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合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运输市场 |
【部门“三定”】《关于同意整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并升格为副局(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的批复》(澄编〔2005〕30号):负责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水路交通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合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运输市场 |
负责管全市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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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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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水路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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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搬运装卸的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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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运输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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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市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驾驶学校的行业管理 |
【部门“三定”】《关于同意整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并升格为副局(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的批复》(澄编〔2005〕30号):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市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驾驶学校的行业管理 |
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行业管理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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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行业管理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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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技术等级评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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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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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驾驶学校的行业管理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超过3个月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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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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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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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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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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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培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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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按管理权限审批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道路运输辅助业的开业、停业、歇业申请及统筹安排市内客运线路,核发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
【部门“三定”】《关于同意整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并升格为副局(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的批复》(澄编〔2005〕30号):按管理权限审批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道路运输辅助业的开业、停业、歇业申请及统筹安排市内客运线路,核发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
按管理权限审批客运许可 |
县级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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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换)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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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包车(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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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县级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班线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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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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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内客运班车变更停靠站点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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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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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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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班线经营主体、起讫点、班次、途径路线变更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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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理权限审批货运许可 |
道路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经营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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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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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物流经营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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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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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理权限审批机动车维修许可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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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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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理权限审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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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理权限审批道路运输辅助业许可 |
变更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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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排市内客运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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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
配发道路运输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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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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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全市道路、水路运输需求进行调控,组织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抢险救灾等重点、紧急物资运输和特种运输 |
【部门“三定”】《关于同意整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并升格为副局(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的批复》(澄编〔2005〕30号):对全市道路、水路运输需求进行调控,组织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抢险救灾等重点、紧急物资运输和特种运输 |
对全市道路、水路运输需求进行调控,组织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抢险救灾等重点、紧急物资运输和特种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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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负责运输统一单证的使用、发放、核销、管理 |
【部门“三定”】《关于同意整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并升格为副局(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的批复》(澄编〔2005〕30号):负责运输规费的征收、稽查、管理,负责所征规费票据和运输统一单证的使用、发放、核销、管理 |
负责运输统一单证的使用、发放、核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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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协同物价部门调整和审查运输行业价格 |
【部门“三定”】《关于同意整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并升格为副局(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的批复》(澄编〔2005〕30号):协同物价部门调整和审查运输行业价格 |
协同物价部门调整和审查运输行业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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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负责对道路、水路客货运输、港埠、搬运妆业商务活动、营业证件、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价格、运输票证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 |
【部门“三定”】《关于同意整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并升格为副局(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的批复》(澄编〔2005〕30号):负责对道路、水路客货运输、港埠、搬运妆业商务活动、营业证件、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价格、运输票证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 |
负责对道路、水路客货运输、港埠、搬运妆业商务活动、营业证件、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价格、运输票证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 |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质量信誉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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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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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客运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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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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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道路客运班车《进站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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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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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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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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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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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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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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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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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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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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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货运代理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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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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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员条件而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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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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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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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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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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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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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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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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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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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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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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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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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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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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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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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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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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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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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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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客货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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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货运经营者及客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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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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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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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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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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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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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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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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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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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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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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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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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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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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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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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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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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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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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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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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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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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核定的期限、范围、区域或者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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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站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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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停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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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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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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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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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营运或者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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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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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包车、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旅游景区(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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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者受理投诉部门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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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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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或者信息化管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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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配件登记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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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者不按照核定载客、载货限额进行配载,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者承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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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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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汽车驾驶员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或者到站不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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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以及有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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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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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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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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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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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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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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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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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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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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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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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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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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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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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悬挂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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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写和报送《培训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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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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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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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和继续教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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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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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伪造培训学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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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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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训练规模、服务能力超出核定的经营承载能力,或者为非教学车辆提供经营性培训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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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用、借用《教练员证》或者以未实际从事教学工作教练员的证件申请办理培训和考试手续的,或者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人员直接从事驾驶培训教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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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教学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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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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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规范培训,未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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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为不属于受聘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经营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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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从事培训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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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伪造《教练员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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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时,未随车教练,未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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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和公安部门指定的训练道路从事教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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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侮辱、打骂学员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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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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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整改期间继续从事教学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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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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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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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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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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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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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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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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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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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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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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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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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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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及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但无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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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伪造、租借、买卖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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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非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上装置顶灯、计价器等出租汽车标志和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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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核定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定期维护、检测出租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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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携带运营证件,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卡,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显示空车标志、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用户要求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拒载、不遵守停车候客站点管理规定,扰乱正常运营秩序、有多收费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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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和服务卡的人员驾驶运营,或者不接受运输管理机构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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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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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组织和指导各类运输经营业户,开展创建交通运输文明行业活动 |
【部门“三定”】《关于同意整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并升格为副局(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的批复》(澄编〔2005〕30号):组织和指导各类运输经营业户,开展创建交通运输文明行业活动 |
组织和指导各类运输经营业户,开展创建交通运输文明行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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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负责全市运输行业统计工作 |
【部门“三定”】《关于同意整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并升格为副局(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的批复》(澄编〔2005〕30号):负责全市运输行业统计工作 |
负责全市运输行业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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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负责调解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 |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7号) |
负责调解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 |
调解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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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负责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
负责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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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实行乡镇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履行乡镇辖区内运输、公路、航道、内河交通安全等部分行政管理职责 |
【部门“三定”】:《关于组建江阴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和调整相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澄编[2012]12号)实行乡镇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履行乡镇辖区内运输、公路、航道、内河交通安全等部分行政管理职责。 |
实行乡镇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履行乡镇辖区内运输、公路、航道、内河交通安全等部分行政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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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负责乡镇辖区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
负责乡镇道路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工作;查处辖区内客货运输、汽车和摩托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代理等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负责道路、水路运输业务咨询和统计工作;参与乡镇客、货运站和客运网络规划、建设管理。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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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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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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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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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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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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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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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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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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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货运代理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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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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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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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员条件而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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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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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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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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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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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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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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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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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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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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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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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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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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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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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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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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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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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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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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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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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客货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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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货运经营者及客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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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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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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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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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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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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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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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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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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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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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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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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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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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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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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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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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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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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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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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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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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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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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核定的期限、范围、区域或者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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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站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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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停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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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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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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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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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营运或者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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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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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包车、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旅游景区(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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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者受理投诉部门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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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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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或者信息化管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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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配件登记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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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者不按照核定载客、载货限额进行配载,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者承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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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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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汽车驾驶员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或者到站不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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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以及有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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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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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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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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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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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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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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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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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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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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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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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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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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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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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悬挂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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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写和报送《培训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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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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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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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和继续教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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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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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伪造培训学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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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培经营者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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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训练规模、服务能力超出核定的经营承载能力,或者为非教学车辆提供经营性培训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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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用、借用《教练员证》或者以未实际从事教学工作教练员的证件申请办理培训和考试手续的,或者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人员直接从事驾驶培训教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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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教学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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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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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规范培训,未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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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为不属于受聘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经营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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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从事培训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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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伪造《教练员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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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时,未随车教练,未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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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和公安部门指定的训练道路从事教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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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侮辱、打骂学员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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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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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练员整改期间继续从事教学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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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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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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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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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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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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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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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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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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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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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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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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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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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及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但无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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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伪造、租借、买卖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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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非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上装置顶灯、计价器等出租汽车标志和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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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核定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定期维护、检测出租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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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携带运营证件,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卡,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显示空车标志、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用户要求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拒载、不遵守停车候客站点管理规定,扰乱正常运营秩序、有多收费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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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和服务卡的人员驾驶运营,或者不接受运输管理机构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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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负责乡镇辖区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
负责乡镇道路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工作;查处辖区内客货运输、汽车和摩托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代理等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负责道路、水路运输业务咨询和统计工作;参与乡镇客、货运站和客运网络规划、建设管理。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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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协助乡镇辖区内的公路管理工作。 |
【部门“三定”】《关于组建江阴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和调整相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澄编[2012]12号)实行乡镇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履行乡镇辖区内运输、公路、航道、内河交通安全等部分行政管理职责。 |
负责辖区内乡道的路政巡查和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负责乡道路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以及乡道路政许可实施期间的监督;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行为的现场制止及其案件的协助查处;负责辖区内乡道施工路段的检查管理工作;指导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参与公路治超工作;参与乡道、村道的规划;参与乡道、村道建设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协调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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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协助乡镇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 |
【部门“三定”】《关于组建江阴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和调整相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澄编[2012]12号)实行乡镇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履行乡镇辖区内运输、公路、航道、内河交通安全等部分行政管理职责。 |
查处在等外级航道上设置渔网、渔簖、倾倒垃圾、砂石、泥土、堆放物料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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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协助乡镇辖区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部门“三定”】《关于组建江阴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和调整相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澄编[2012]12号)实行乡镇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履行乡镇辖区内运输、公路、航道、内河交通安全等部分行政管理职责。 |
对等外级航道上发生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教育,并协助地方海事机构实施查处;协助地方海事机构实施船舶实船签证、调查处理等外级航道上交通事故;协助乡镇政府对乡镇渡口和农用自备船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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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负责全市交通道路、桥梁、航道港口等交通建设的质量监督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对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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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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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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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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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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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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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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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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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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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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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构以及定额造价的行业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负责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质量、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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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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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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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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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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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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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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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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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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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业单位受到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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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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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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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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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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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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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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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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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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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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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调查处理交通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
对造价人员涂改资格证书,允许他人借用或冒别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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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造价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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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造价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有意识作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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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造价人员持有乙级资格证书,越级从事应由甲级资格证书范围内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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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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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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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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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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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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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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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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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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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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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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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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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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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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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负责指导、督查全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应急抢修、路政管理等。 |
[部门“三定”] |
组织编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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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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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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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安全检查,督促排除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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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农村公路桥梁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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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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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查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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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农村公路的宣传、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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