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公安局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事项 |
设定依据 |
具体工作事项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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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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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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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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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相关重要信息,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3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
边境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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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公安信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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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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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防范、打击恐怖活动;受理公民报警求助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防范、打击恐怖活动;受理公民报警求助。 |
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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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的侦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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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刑事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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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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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毒品犯罪案件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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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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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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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毒品案件查处 |
娱乐场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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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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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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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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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向他人提供毒品、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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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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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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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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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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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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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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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实际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携带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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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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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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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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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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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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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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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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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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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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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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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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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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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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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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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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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监理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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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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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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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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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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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社区戒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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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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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社区康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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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大厅、包间(厢)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未在显示屏播放禁毒宣传片,或者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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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未填写禁毒巡查记录,或者发现本场所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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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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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化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如实登记并报告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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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物流、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要求寄件人完整准确地填写并如实记录或者保存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收寄物品信息,或者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一年,发生涉毒案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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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发现非法邮寄、运输、夹带疑似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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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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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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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制毒方法,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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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或者传授制毒方法信息,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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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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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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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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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公民报警求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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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大型活动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工作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大型活动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工作。 |
预防、制止和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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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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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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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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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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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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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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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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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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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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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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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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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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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 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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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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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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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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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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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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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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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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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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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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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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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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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从业单位、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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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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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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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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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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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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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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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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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侮辱、侵犯隐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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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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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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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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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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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签订保安培训合同、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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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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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招录学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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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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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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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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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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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学员文书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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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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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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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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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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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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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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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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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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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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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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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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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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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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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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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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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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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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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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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生在本单位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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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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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规定的证件或证件不齐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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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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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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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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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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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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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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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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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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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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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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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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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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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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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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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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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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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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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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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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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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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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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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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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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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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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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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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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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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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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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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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或者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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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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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秩序或者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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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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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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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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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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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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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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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客招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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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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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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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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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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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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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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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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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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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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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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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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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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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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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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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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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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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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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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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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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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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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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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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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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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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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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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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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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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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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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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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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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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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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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人身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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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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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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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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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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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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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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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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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婴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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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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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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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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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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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国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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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国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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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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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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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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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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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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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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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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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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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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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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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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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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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改、传播、非法使用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个人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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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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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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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名录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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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经营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印刷业、机动车维修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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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变更、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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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寄卖业、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印刷业、机动车维修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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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登记、留存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证件复印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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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未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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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公安机关查缉物品、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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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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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当禁当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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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禁止收购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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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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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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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承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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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未确认闭锁物权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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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填写、留存开锁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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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委托开锁人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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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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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培训、传授开锁技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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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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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登记交易、承揽物品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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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拍摄、留存交易、承揽物品原貌照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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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公章未查验、留存备案证明、未按规定内容和流程刻制公章、擅自委托他人代刻公章、刻制公章擅自留样、仿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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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传输、报送登记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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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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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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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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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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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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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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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照明设施、包厢、包间以及门窗的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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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安装、中断使用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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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留存、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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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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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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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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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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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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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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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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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悬挂警示、禁入、限入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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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项目进行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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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通报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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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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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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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雇用的从业人员无规定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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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的包厢、包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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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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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灯光和亮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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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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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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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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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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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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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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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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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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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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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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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 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 公安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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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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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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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携带强制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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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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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枪支被盗、被抢、丢失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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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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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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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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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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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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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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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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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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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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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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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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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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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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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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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保存交易单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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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备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进出口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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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等级制度,未如数输入登记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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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按规定核销名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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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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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携带民用爆竹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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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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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悬挂、安装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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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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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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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不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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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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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爆破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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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建立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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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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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设置激射防范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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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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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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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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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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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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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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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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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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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邮寄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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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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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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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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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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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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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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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悬挂、安装符合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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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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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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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烟花爆竹超速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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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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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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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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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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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安全规程、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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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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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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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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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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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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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品种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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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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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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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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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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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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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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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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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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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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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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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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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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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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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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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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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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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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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 |
人口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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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购房、务工人员户口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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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退、转业军人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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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接收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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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户口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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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调动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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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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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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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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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特种行业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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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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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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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大型活动和公共场所 |
Ⅲ级以下大型焰火燃放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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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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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治保会、保安、治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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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治安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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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法管理国籍、出境入境事务和境(国)外人员在我市居留、旅行有关事务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依法管理国籍、出境入境事务和境(国)外人员在我市居留、旅行有关事务 |
负责辖区公民因私出国境和境外人员入出境及居留管理 |
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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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证件及签注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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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补换发台胞证及签注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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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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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和居停留证件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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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对涉外单位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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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重大涉外案件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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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在江阴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和安全防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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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为的处罚 |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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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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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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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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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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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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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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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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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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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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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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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居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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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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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就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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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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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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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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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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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承担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承担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 |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运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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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禁行路段临时通行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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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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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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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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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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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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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或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外其他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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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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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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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或者将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外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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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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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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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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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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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时,在人行横道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不避让正在作业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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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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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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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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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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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地方停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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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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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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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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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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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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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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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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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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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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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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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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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载超限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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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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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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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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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未经批准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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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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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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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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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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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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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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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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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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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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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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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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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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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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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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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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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后,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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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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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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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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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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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车辆以外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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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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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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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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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会车或者超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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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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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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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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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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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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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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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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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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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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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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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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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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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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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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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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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 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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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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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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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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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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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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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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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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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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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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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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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或者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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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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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未达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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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未达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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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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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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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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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营运汽车 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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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非营运汽车 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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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拖拉机 、摩托车或者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外其他的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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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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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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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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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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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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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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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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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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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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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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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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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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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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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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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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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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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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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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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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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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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特种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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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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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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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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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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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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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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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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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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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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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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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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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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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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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时向道路抛洒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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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营运客车、载货汽车安装汽车行驶记录装置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或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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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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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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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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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或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站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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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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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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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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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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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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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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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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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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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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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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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肇事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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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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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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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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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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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20%以上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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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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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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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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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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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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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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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经过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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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收费站时,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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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殊情况,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停车及上下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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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非停车区域停车或者转运旅客、货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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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高速公路施工路段不服从指挥或不按标志指示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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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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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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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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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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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或者隧道内占用应急车道检修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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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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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高速公路行车道修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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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或者隧道内占用行车道检修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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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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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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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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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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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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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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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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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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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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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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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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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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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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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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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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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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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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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位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载或者货运车辆载货超载的,经处罚不改(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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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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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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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个体车主对雇用的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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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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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嫁祸于人或者有其他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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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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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两侧擅自增设或者封闭通道、出入口,或者不按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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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或者汽车以外其他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漏检X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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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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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人驾驶校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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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教练车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路线、时间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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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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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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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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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承修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而承修车辆或者出售配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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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未如实向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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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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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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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仍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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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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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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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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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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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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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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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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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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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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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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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或者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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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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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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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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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市道路建设、城市交通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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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道路治安巡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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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新车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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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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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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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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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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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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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发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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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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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负责经济文化系统单位内部情报信息的采集和掌握,预防和处置各类不安定事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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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建设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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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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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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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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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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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或者不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接到公安机关《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的、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后,隐匿不报、弄虚作假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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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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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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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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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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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工作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工作 |
负责互联网网上监控处置 |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或者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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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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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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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相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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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未按规定备案、审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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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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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未按规定开展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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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未按规定开展系统安全技术测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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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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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未按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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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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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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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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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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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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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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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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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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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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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文件、软件、媒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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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媒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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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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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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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单位不及时向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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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违反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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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单位和个人,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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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含有内容信息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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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后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内容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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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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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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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消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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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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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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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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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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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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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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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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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互联网案件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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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管理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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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情报侦察、舆情导控、电子数据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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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网络平安、维护社会稳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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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联网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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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责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负责管理看守所、拘留所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责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负责管理看守所、拘留所 |
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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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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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看守所、拘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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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 |
负责指导全市警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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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我市的驻地、现场、路线等的安全警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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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实施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建设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规划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实施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建设 |
规划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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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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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
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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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安固定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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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机关内部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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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外联络、公务接待工作的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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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消防现役机构的队伍、业务建设,组织实施消防工作,负责领导和指挥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工作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指导、监督消防现役机构的队伍、业务建设,组织实施消防工作,负责领导和指挥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工作 |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 |
公众聚焦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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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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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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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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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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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处罚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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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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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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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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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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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竣工消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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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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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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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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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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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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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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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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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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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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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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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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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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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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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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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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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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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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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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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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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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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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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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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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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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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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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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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封、使用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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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命令淘汰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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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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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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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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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失实文件的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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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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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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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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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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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逾期未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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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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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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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使用明火或产生烟火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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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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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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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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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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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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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或者建设单位不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经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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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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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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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消防车通道、登高作业场地设置禁止占用标识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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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要求设置声音、视频警报装置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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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厨房烟道及燃油管道未按规定检查清洗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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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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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或者在餐饮场所的餐厅使用燃气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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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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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公共建筑内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使用明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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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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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架体和安全防护网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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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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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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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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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或者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的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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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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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或者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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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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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告消防安全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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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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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或者未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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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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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停车泊位妨碍消防车通行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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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的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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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妨碍安全疏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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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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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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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的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和室内消防供水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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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障临时的室外消防水源和室内消防供水设施完整有效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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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设置的施工升降机不符合消防相关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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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使用易燃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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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要求存放、保管易燃可燃施工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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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消防现役机构的队伍、业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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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计划并负责公安民警队伍的教育训练工作;负责公安宣传和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制定计划并负责公安民警队伍的教育训练工作;负责公安宣传和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
制定计划并负责公安民警队伍的教育训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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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安宣传和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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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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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全市公安队伍的违纪案件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全市公安队伍的违纪案件 |
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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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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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全市公安队伍的违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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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扥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17号):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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