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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商务局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

设定依据

具体工作事项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备注

1

负责对外联络和外事接待工作;负责全市商务团组的初审、会审工作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负责邀请外商来访事宜的审核和外商驻澄机构的报批和管理;

 

办公室

负责全市商务团组的初审、会审工作

 

办公室

2

研究制定政策文件和调研汇总重要文稿工作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研究跟踪宏观经济形势及相关政策法规;

 

综合科

拟定全市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综合科

负责商务经济运行的调研、分析、监测、预测工作,汇总全市商务经济及市场运行情况和数据,指导建立全市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综合科

定期采集有关省、市主要经济比对数据,整理、编制、发布商务信息,起草商务运行报告、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

 

综合科

3

依法行政工作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负责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指导业务科室依法行政;

 

综合科

执行市行政审批进中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好行政事项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综合科

4

年度考核和宣传工作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组织主要业务工作的年度综合考评;

 

综合科

负责政务公开、党政信息、法制教育和外宣工作。

 

综合科

5

负责审核典当、拍卖等特种行业经营资格,负责再生资源回、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工作。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承担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初核上报工作。

 

贸易市场科

承担拍卖企业设立、变更初核上报工作。

 

 

承担再生资源回收和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工作。

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登记

贸易市场科

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

贸易市场科

6

负责成品油网点布局、经营资质审核及报批等工作,负责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负责组织上报成品油网点布局规划。

 

贸易市场科

对成品油站点建设项目初审报批。

 

贸易市场科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贸易市场科

7

负责监测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运营情况,及时报送数据信息,及时预警。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监测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运行情况和重要商品流通情况,及时分析,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贸易市场科

8

负责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落实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负责对符合监管条件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贸易市场科

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对发卡企业进行监管。

 

贸易市场科

9

负责制定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推进流通网络建设,健全流通市场体系。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制定商业网点规划、促进商业繁荣。

 

贸易市场科

完善商业设施建设,推进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改善商业交易软硬件环境。

 

贸易市场科

10

负责开展商业诚信建设、健全投诉举报网络,牵头开展商贸领域有关专项整治活动。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积极开展诚信宣传,培育诚信企业打造诚信品牌,提升商业企业商誉水平。

 

贸易市场科

拓宽投诉举报途径,严格开展各项执法检查,牵头做好相关领域联合执法工作。

 

贸易市场科

11

负责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 年第 18 号)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按照规定做好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

大型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

贸易市场科

对于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管理。

 

贸易市场科

12

负责全市服务业的目标考核、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政策研究、招商引资、重点重大项目的协调推进和相关管理工作以及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商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部门“三定”】《关于印发江阴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参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制定、管理与监督、考核工作

 

服务业办

参与编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服务业重点政策性文件的起草

 

服务业办

参与研究制定全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上报及相关管理工作

 

服务业办

对全市服务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调研、综合、动态监测和预测预警

 

服务业办

定期做好服务业经济指标时序进度情况的统计分析

 

服务业办

协调、指导服务业统计工作

 

服务业办

参与编制、组织落实协调新兴服务业的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

 

服务业办

协调服务业的重大政策性问题

 

服务业办

参与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服务业办

协助全市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

 

服务业办

对全市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服务业办

牵头做好新办商品市场的准入审定工作,配合做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监管工作

商品市场设立的论证(听证)

服务业办

配合、协调、制订、落实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管理、监督、兑现、服务等相关工作

 

服务业办

 

 

【澄编办〔201525号】《关于调整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机构编制的批复》

拟订全市商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调控和监测全市商贸运行状况,发布市场信息;承担全市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组织、监督各类商品促销活动;指导市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协调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市场宏观调控和供应应急调配机制。

 

服务业办

13

负责全市进出口贸易管理

【法律】《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规章】《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
    第四条 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同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规章】《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383)
第四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加工贸易分级审批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一并办理审批进口不作价设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备免税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的条件。
    (二)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的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是否符合规定。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贯彻落实国家货物进出口政策法规,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对外贸易科

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科

负责协调、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申请报批。

 

对外贸易科

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统计和运行分析,提供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

 

对外贸易科

负责加工贸易业务的备案和管理

加工贸易能力证明

对外贸易科

联络协调涉外部门解决外贸出口中的有关问题。

 

对外贸易科

推广国际电子商务、跨境电商

 

对外贸易科

负责国际市场开拓,组织参加国际、国内重要进出口贸易交易会、展销会。

 

对外贸易科

推进全市外贸企业国际标准的贯彻和创国际品牌工作。

 

对外贸易科

14

负责全市对外技术贸易出口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按照国际对外技术贸易政策,推进技术贸易发展地方规划及其政策的制定。

 

对外贸易科

负责全市服务贸易和技术进出口管理、促进工作。

 

对外贸易科

承担技术进出口市场开拓与协调管理工作。

 

对外贸易科

落实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

 

对外贸易科

依法监督全市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对外贸易科

开展国际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外贸易科

探索和研究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工作。

 

对外贸易科

15

承担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科技兴贸工作。

 

对外贸易科

负责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转报。

 

对外贸易科

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承担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

 

对外贸易科

指导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活动,

 

对外贸易科

16

负责公平贸易工作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承担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对事务。

 

对外贸易科

建立公平贸易预警机制。

 

对外贸易科

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对外贸易科

参与开展反垄断调查。

 

对外贸易科

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对外贸易科

17

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指导投资促进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

【法律】 《外资企业法》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法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1年第301号令)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行政法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211号令)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部门规章】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第四十八条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规范性文件】省商务厅关于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服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商资〔2014907号)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属于省级权限内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3亿美元(不含本数)以下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其设立及变更等事项(国家有专项规定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的除外),由无锡等12个省辖市(南京市除外)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管理和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审批工作;依法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变更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终止的审核

外国投资科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

外国投资科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地址、企业名称及投资者名称变更备案

外国投资科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

外国投资科

负责我市在国(境)内外举办的重点投资促进活动的筹划与组织

 

外国投资科

18

协调、指导、服务全市各类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和园区建设;负责开发区的统计分析。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牵头协调、服务全市各类开发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组织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园区管理科

19

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和执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依法核准备案、报批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与管理。

【规范性文件】《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7号令)2008721颁布
【规范性文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201496颁布
 第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法[2010]95号)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市相应的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实施全市“走出去”战略,推进我市对外经济合作的促进和服务体系建设;

 

外经合作科

负责我市企业设立境外企业及机构的对外投资备案初审和转报。

对境外投资备案初审转报

外经合作科

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备案初审转报,负责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质的初审转报;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境外就业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初审转报

 

外经合作科

负责对外援助和接受国外援助的归口管理工作;建立和开辟与有关国外政府经济部门经贸合作渠道,牵头海外经贸网络工作,扎口境外企业的协调管理;

 

外经合作科

组织协调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外经合作科

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各项业务的统计和有关业务培训工作。负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年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外经合作科

20

负责查处再生资源回收、成品油市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家庭服务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对外劳务合作等商务全领域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打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三定”规定】《江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编办【201234号)
《关于调整江阴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的批复》(澄编办【201555号)

对酒类流通领域进行监管检查,依法对酒类流通领域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执法大队

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备案、变更登记规定的行为

 

执法大队

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进行监管检查,依法查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中的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

对零售商和供应商公平交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零售商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零售商促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

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

对美容美发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美容美发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

对洗染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洗染行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

对家电维修业进行监管检查,依法查处家电维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

对餐饮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饮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

21

受理、转办、督办违法商务领域内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定”规定】《江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编办【201234号)
《关于调整江阴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的批复》(澄编办【201555号)

受理商务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提供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执法大队

对上级分流和自行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进行分类处置,分别安排自办、转办、交办和督办。

 

执法大队

22

负责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商务领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定”规定】《江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编办【201234号)
《关于调整江阴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的批复》(澄编办【201555号)

负责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商务领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执法大队

23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对外商业单据认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416号)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三定”规定】《江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编办【201234号)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贸促会

对外商业单据认证

 

贸促会

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贸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