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责任事项清单

 

江阴市审计局部门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

设定依据

具体工作事项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备注

1

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订)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

向市政府和无锡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和无锡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所辖镇政府(街道)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二)向市政府和无锡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和无锡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所辖镇政府(街道)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

向市政府和无锡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向市政府和无锡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所辖镇政府(街道)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

 

3

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拟订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4

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

组织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处罚;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处罚;
对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处罚;
对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处罚;
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对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对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对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对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处罚;
对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对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处罚;
对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处罚;
对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处罚;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处罚;
对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处罚;
对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处罚;
对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处罚;
对虚列投资完成额的处罚;
对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对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对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实施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处罚;
暂时封存账册及相关会计核算系统。

 

5

审计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订)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2.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组织审计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6

审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订)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组织审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7

审计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订)
   
第十八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4.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8

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5.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

组织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

 

9

审计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6.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组织审计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10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组织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1

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8.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组织对与国家和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2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13

组织实施对本市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六)组织实施对本市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对本市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组织内部审计专业培训。

 

14

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部门"三定"】《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政办发〔2010〕99号)江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七)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负责本市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审计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推广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