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统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事项 |
设定依据 |
具体工作事项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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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统计工作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制度和标准,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及调查制度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12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2号)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一条 承担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统计工作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制度和标准,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及调查制度;负责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 |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法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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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及调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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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2号)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一条 负责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 |
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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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规范性文件宣传教育工作 |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2号)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二条 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规范性文件宣传教育工作; |
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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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范全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对统计对象的统计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案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2号)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二条 规范全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对统计对象的统计监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案件。 |
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处罚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处罚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处罚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处罚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处罚 对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处罚 对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聘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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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经济罚款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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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制度;组织各镇(街道)、部门等的社会经济调查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全市及兄弟县(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和环境资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2号)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三条 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制度;组织各镇(街道)、部门等的社会经济调查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全市及兄弟县(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和环境资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经济、社会、科技、民生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与贯彻,研究、改进统计调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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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并开展有关综合平衡的分析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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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季度GDP及有关指标预测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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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部门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2010年5月24日)第一章第三条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2004年9月5日)第四章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第六章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2006年8月23日)第三章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2号)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第四条 按照上级部门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
根据国家普查任务,拟订江阴市普查计划(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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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普查工作,对普查资料进行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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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2号)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五条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
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生产、农业产值综合、农业产业化、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农林牧渔业生产、农业核算、农业产业化、县、乡调查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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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企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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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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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运输邮电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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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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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2号)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第六条 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
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住户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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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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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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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城镇化调查、劳动工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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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社会、科技、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妇女儿童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社科文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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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基本单位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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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小康、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八项工程等统计监测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提出建议。 |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2号)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七条 组织实施基本现代化建设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和幸福江阴监测等统计方面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提出建议。 |
组织实施全面小康、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八项工程等统计监测工作;组织部门联席会议,为市委、市政府提供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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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支持和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2号)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第八条 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信息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管理全统计数据库网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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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江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和统计数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2号)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第八条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江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和统计数据。 |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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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息工作管理机制,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编辑出版各种统计资料;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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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干部教育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的宣传发动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 |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2号)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九条 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干部教育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
组织指导全市统计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学术交流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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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基层业务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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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2号)江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第十条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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