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四条第二款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与市城管局合署办公,是江阴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8号)
|
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事项
|
所有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
|
2
|
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划和计划
|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8号)
|
拟订江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划
|
|
|
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
|
拟订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
|
制定局年度城市管理专项执法、集中整治和重大活动保障工作计划,并牵头协调组织实施
|
|
|
3
|
组织领导、指导、检查、监督、实施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8号)
|
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保障活动
|
|
|
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
|
|
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及执法队员履职情况督查问责
|
|
|
4
|
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的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澄政发[2008]6号)
第二十七条 市城管局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犬类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8号)
|
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的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江阴市文林犬只留检所处理
|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和灯饰等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澄政发[2007]47号)
第六条 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市规划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和省、无锡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九)统一办理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车辆清洗点、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和灯饰等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许可事项。【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8号)
|
参与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
|
|
会同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
|
|
5
|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和灯饰等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空间的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九)统一办理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车辆清洗点、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和灯饰等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许可事项。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8号)
|
|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收取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金。下放徐霞客镇(国道、省道、市道,高速公路,铁路控制范围内的除外)
|
5
|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和灯饰等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空间的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规范性文件】《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2013年江苏省住房和建设厅公告第九号 DGJ32/146-2013)
2.0.1 户外广告设施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映、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九)统一办理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车辆清洗点、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和灯饰等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许可事项。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8号)
|
|
市区户外临时性公益、商业活动许可
|
下放徐霞客镇(国道、省道、市道,高速公路,铁路控制范围内的除外)
|
5
|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和灯饰等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空间的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九)统一办理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车辆清洗点、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和灯饰等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许可事项。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8号)
|
|
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
下放徐霞客镇
|
6
|
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亭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营,配备卫生设施,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规范性文件】收费依据:江苏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苏建综(1995)287号《转发有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无锡市物价局锡价费联(95)第24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九)统一办理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车辆清洗点、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和灯饰等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许可事项。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8号)
|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
收费。下放徐霞客镇
|
6
|
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亭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规范性文件】收费依据:江苏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苏建综(1995)287号《转发有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无锡市物价局锡价费联(95)第24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九)统一办理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车辆清洗点、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和灯饰等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许可事项。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由市城管局统一办理。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8号)
|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收费。下放徐霞客镇
|
7
|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管理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空间的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规章】《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第三十一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19号)(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澄政发[2007]47号)
第九条 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市城市管理局收购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阵地。
公共阵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规划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建设、规划、物价、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经统一规划后,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未列入统一规划、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参照本办法出让。
第十一条 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的实际情况,逐步采取组合式或者分组式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取得户外广告公共阵地(设施)使用权的,应当缴纳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金(费)。广告阵地(设施)出让金(费)用于支付公共设施维护费、公益广告建设费及相关费用。
取得户外广告非公共阵地(设施)使用权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金(费)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金(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澄政办发[2015]32号)
成立江阴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推进户外广告的市场化运作,以及对出让工作实施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负责实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出让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行使政府对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资产管理与开发利用。
主城区范围内以及高速、省道、市道两侧的公共阵地出让方案,由市城管局制订,经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确认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者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实施出让;其它地区的公共阵地出让方案,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经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确认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实施出让。
|
组织、指导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有偿出让
|
|
收取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金。
|
8
|
参与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规划的审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八)参与以下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规划、市政公共设施和市区消防设施规划及相关城市管理内容的建设规划的审议:
1.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参与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规划的审议
|
下放徐霞客镇
|
9
|
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十)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与公安部门、建设部门共同划定临时停车点、停车泊位。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需要划定临时停车点、停车泊位的,由市规划局、城管局、公安局、建设局共同决定。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15]3号)
第十条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区域停车状况和交通条件确定。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在车行道划定并管理道路停车泊位;市城管部门依法在人行道划定并管理停车泊位。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公安、城管、住建、规划部门共同商定。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8号)
|
|
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
下放徐霞客镇
|
10
|
公共停车场(库)管理的相关职责
|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15]3号)
第五条第一款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城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的意见》(澄政办发[2015]16号)
二、明确管理主体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为公共停车泊位的扎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相关部门在公共停车泊位管理中行使职责、发挥作用。
四、落实部门职责
市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公共停车泊位的规划定点、经营管理和监督考核;建立动态的公共停车泊位资源管理机制,随时跟踪政府投资形成的新增公共停车泊位情况,做好公共停车泊位收入的组织收缴工作,监督公共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人行道违法停车和擅自设置、占用、停用公共停车泊位等行为实施处罚。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澄政专纪[2014]26号)
会议明确,市城管局为城区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公安局全力配合。
|
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场管理
|
|
|
11
|
负责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立案、派遣、核查(实)、结案及全过程的监督、考核、评价
|
【部门"三定"】《关于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增挂江阴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牌子的批复》(澄编[2010]50号)
|
负责数字城管事部件问题的发现、立案、派遣、核查(实)、结案审定及全过程监督
|
|
|
负责城市管理热线12319的投诉受理、立案、派遣、核查(实)、结案、反馈
|
|
|
12
|
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设置应当经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处置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处置。
【“三定”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08号)
|
负责全市所产生的各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
收费。下放徐霞客镇
|
负责因建设开挖、回填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勘察测量并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
负责因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测量计算并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
负责门店装潢产生的装潢垃圾、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的特种垃圾处置核准
|
负责运输车辆特种垃圾准运证的办理核发及监督检查
|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职责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2007年无锡市政府令第89号)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指导,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任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履行职责;逾期未整改的,监管人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为履行,费用由市容环卫责任人承担,并可以依法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对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委 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对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对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充气拱门、移动灯箱(柱)、撑牌、气球、卡通造型、旗幡、布幔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充气拱门、移动灯箱(柱)、撑牌、气球、卡通造型、旗幡、布幔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未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对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产生垃圾,未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产生垃圾,未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对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建设工地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
对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建设工地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沿途丢弃、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运输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专业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建设工地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对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对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或者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或者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
|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
|
|
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
|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对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七)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对施工现场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拒绝检查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
|
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
|
对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
|
对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段遛犬的。
|
|
对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段遛犬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对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2012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建建筑色彩影响城市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建建筑色彩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
|
对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
|
对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规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规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造成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对承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造成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的处罚
|
新增的权力事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强制拆除违法设置或者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
与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代为清除乱刻画、乱涂写、乱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的宣传品
|
与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建设工地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沿途丢弃、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运输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专业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代为清除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抛洒滴漏造成的污染
|
与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三)项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暂扣摆摊设点物品、工具
|
与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下放徐霞客镇。
|
1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与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处以缩小面积部分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移伐、截干树木或者虽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移伐、截干树木或者虽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变更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处以所变更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变更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新建管线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造成城市绿地或者树木受损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新建管线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造成城市绿地或者树木受损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在树木上缠绕绳索、钉钉、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向城市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害废水等废弃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在绿化规划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建坟立碑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立杆竖牌、设置广告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2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2年无锡市政府令第131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市、市(县)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登记,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2年无锡市政府令第131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利用树干支撑物体,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者缠绕绳索、铁丝,擅自采摘果、种、进行修剪,或者污损、移动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用古树名木树干作支撑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2年无锡市政府令第131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利用树干支撑物体,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者缠绕绳索、铁丝,擅自采摘果、种、进行修剪,或者污损、移动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或者缠绕绳索、铁丝等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2年无锡市政府令第131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利用树干支撑物体,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者缠绕绳索、铁丝,擅自采摘果、种、进行修剪,或者污损、移动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种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2年无锡市政府令第131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利用树干支撑物体,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者缠绕绳索、铁丝,擅自采摘果、种、进行修剪,或者污损、移动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修剪古树名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2年无锡市政府令第131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利用树干支撑物体,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者缠绕绳索、铁丝,擅自采摘果、种、进行修剪,或者污损、移动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污损、移动古树名木标志和保护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2年无锡市政府令第131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淹渍树根、封砌地坪,在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焚烧、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古树名木淹渍树根、封砌地坪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2年无锡市政府令第131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淹渍树根、封砌地坪,在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焚烧、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对在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焚烧、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2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关产权单位发现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变形或者丢失,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和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变形或者丢失,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和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赔偿协议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违反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赔偿协议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一)烧、砸、轧、刮、污损城市道路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烧、砸、轧、刮、污损城市道路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二)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三)在桥洞内设置建(构)筑物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在桥洞内设置建(构)筑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四)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作业等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活动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作业等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活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占用用途或者转让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改变城市道路占用用途或者转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或者判定为危桥,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或者排水户混接雨污管道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建设、施工单位或者排水户混接雨污管道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排水户未配置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排水户未配置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未依据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要求对自用排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对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自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未依据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要求对自用排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对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污水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污水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公共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建设项目完工后,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施工和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将污水管道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施工和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将污水管道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维护管理,造成公共排水设施损坏或者非正常运行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维护管理,造成公共排水设施损坏或者非正常运行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迁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设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或者保护方案未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施工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擅自减量或者停止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水户未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排水户未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拒绝接受排水监测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排水户拒绝接受排水监测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改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或者擅自闲置、停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排水户擅自改动水质自动监控参数、监测数据或未者擅自闲置、停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堵其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放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止供水通知义务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经批准或上报,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止供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
【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规定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的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或者从事挖坑取土、种植树木等危害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活动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在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的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或者从事挖坑取土、种植树木等危害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活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沉淀池、贮水池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或者有毒有害场所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在沉淀池、贮水池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或者有毒有害场所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用水管网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用水管网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用户擅自转供城乡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转供城乡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栓防险装置取水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栓防险装置取水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慌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用水单位,自建供水单位或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限期完成水平衡测试达标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计划用水户未定期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节水月统计报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月份用水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节水方案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建设单位未将节水方案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计划用水户未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计划用水户未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损坏供水设施,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或者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损坏供水设施,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或者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损坏供水设施,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或者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损坏供水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损坏供水设施,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或者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给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晾晒衣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损害或者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周边擅自植树、挖坑取土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损害或者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利用、停用城市照明设施的,或者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指示牌、宣传品等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利用、停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损害或者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实际查明电量电费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损害或者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利用、停用城市照明设施的,或者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指示牌、宣传品等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指示牌、宣传品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按规定在相关区域和重要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规定在相关区域和重要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堵其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放口,并可以吊销其排水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未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的,或者向公共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排水户未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堵其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放口,并可以吊销其排水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未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的,或者向公共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污水外溢、管道堵塞等情况后,运行维护责任单位拒不进行抢修和疏通的,排水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其他单位进行抢修和疏通,所需费用由运行维护责任单位承担,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发生污水外溢、管道堵塞等情况后,运行维护责任单位拒不进行抢修和疏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信息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城市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破损、照明质量或者照明效果不能满足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城市照明设施破损、照明质量或者照明效果不能满足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水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更新、改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未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计划核定的建筑施工临时用水用户,供水企业擅自接管接表供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经核定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供水企业擅自接管接表供水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接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排水户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损毁、盗窃排水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堵其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放口,并可以吊销其排水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重金属、有害气体等物质的。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拆卸、移动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
新增的权力事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
新增的权力事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新增的权力事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新增的权力事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新增的权力事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新增的权力事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发生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城市照明设施发生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在城市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规定在城市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照明设施或者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照明设施或者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堵其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放口,并可以吊销其排水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重金属、有害气体等物质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法律规定的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
|
对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重金属、有害气体等物质的,情节严重的,封堵排污口
|
与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堵其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放口,并可以吊销其排水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未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的,或者向公共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法律规定的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
|
对排水户未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或者向公共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情节严重的,封堵排放口
|
与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堵其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放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法律规定的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
|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情节严重的,封堵排放口
|
与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下放徐霞客镇。
|
3
|
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三)行使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法律规定的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
|
对违规处置污泥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与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下放徐霞客镇。
|
4
|
承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整体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四)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和本办法实施后新批的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4
|
承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整体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四)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和本办法实施后新批的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4
|
承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四)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和本办法实施后新批的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4
|
承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四)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和本办法实施后新批的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4
|
承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四)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和本办法实施后新批的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4
|
承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四)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和本办法实施后新批的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4
|
承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
与承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建设工地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建设工地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夜间施工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十)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十)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七)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或者再次使用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违反规定,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违反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违反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对违反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违反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违反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
5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
|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与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下放徐霞客镇
|
6
|
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在户外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工商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无照商贩违法经营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6
|
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第九条第五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在户外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工商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法律规定的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
|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工具、设备、原材料、商品等
|
与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下放徐霞客镇
|
7
|
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违法停放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损毁盲道、人行道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设置、停用或者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7
|
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违法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影响市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违法停放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损毁盲道、人行道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设置、停用或者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7
|
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违法停放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损毁盲道、人行道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设置、停用或者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7
|
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违法停放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损毁盲道、人行道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设置、停用或者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7
|
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违法停放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损毁盲道、人行道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设置、停用或者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7
|
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违法停放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损毁盲道、人行道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设置、停用或者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7
|
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违法停放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损毁盲道、人行道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设置、停用或者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占用、损毁盲道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7
|
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违法停放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损毁盲道、人行道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设置、停用或者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7
|
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
省政府同意江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澄政发[2004]51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赋予市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澄政规发[2012]1号)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下列职能: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违法停放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损毁盲道、人行道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在人行道或者小区、广场范围内道路上设置、停用或者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行政处罚权;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前述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对停用停车场(库)或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处罚
|
下放徐霞客镇
|
7
|
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影响市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
|
拖移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
与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下放徐霞客镇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
对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代履行
|
与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
对需要立即清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道路、公共场地上设置、搭建、堆放的影响市容环境的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与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