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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

设定依据

具体工作事项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20041130颁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19961213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四条 民族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民族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负责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3号)
市民宗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六)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配合确认公民民族成分

民族成分变更初审审核

 

 

保护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

对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文艺演出和其他活动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的处罚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初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固定处所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初审

 

 

监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活动备案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备案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20041130颁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19961213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四条 民族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民族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负责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3号)
市民宗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六)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监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备案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监督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主要教职审查

 

 

监督管理大型宗教活动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2

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3号)
市民宗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

 

 

 
 
 

3

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19961213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五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教育。新闻出版、影视广播、文化等部门应当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工作。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帮助,加强团结,共同进步,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安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0261施行)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对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3号)
市民宗局部门主要职责:
(二)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四)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4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19961213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计划,落实具体措施,选拔和培养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其人民政府以及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或者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3号)
市民宗局部门主要职责:
(二)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5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19961213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扶贫资金和物资、开展科技扶贫、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应当对少数民族提供优惠条件;对少数民族中的贫困户,应当在生产和生活等方面优先给予照顾和救济。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3号)
市民宗局部门主要职责:
(二)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6

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19961213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应当作适当安排。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2005121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3号)
市民宗局部门主要职责:
(二)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监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

清真定点生产企业申请改变经营方向审批

 

 

对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的处罚

 

 

对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的处罚

 

 

对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原料的处罚

 

 

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的处罚

 

 

监督管理清真标识

对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的处罚

 

 

6

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19961213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应当作适当安排。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2005121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3号)
市民宗局部门主要职责:
(二)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监督管理清真标识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的处罚

 

 

对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的处罚

 

 

清真标志牌发放

 

 

7

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行政法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0261施行)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
(三)对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3号)
市民宗局部门主要职责:
(四)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监督管理民族宗教团体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民族宗教团体年度检查初审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活动备案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管理工作

 

 

 

8

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20041130颁布)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441994130发布)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926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3号)
市民宗局部门主要职责:
(八)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监督管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涉外活动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监督管理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的宗教活动

 

 

 

9

协调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突发事件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20041130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19961213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四条 民族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民族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负责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凡发生涉及民族关系的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0261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国土资源、建设、民政、文化等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3号)
市民宗局部门主要职责:
(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突发事件

 

 

 

10

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3号)
市民宗局部门主要职责:
(四)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协助民族宗教团体按照章程换届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11

加强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0261施行)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3号)
市民宗局部门主要职责:
(七)负责组织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