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民政局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事项 |
设定依据 |
具体工作事项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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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市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
【“三定”规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市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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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政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保密及后勤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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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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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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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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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政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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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新增)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社管〔2013〕190号) 各级民政部门应分级做好本辖区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
拟定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规划 |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市属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社会团体年检; 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6、基金会年检; 7、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9、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继续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0、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1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12、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13、基金会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基金会印章的处罚; 1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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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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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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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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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定全市优抚政策、标准、方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对象的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主席令第84号)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行政法规】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第601号国务院令) |
拟定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方法 |
1、优抚对象的确认 2、对非现役军人因公牺牲被追认为烈士的评定(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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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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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革命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审核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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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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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烈士陵园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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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双拥”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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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行政法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规章】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 第三条 军队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对干体所的工作要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三定”规定】 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
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
市行政区划内退役士兵的接受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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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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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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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定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
【行政法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行政法规】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八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 【“三定”规定】 二、主要职责 (五)拟定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
拟定全市救灾工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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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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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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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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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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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方面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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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设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储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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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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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定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指导孤儿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 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大力发展基层慈善组织;培育慈善行业组织;规范慈善募捐行为;鼓励创办慈善福利机构。 |
拟定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 |
1、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2、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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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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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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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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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全市社会救助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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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和其它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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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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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供养金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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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区划布局;承担镇(街道)设置、撤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村(居)委会设置、撤并工作。承办本市行政区划边界勘定工作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本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组织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收集整理地名档案;负责边界勘定工作;协调整理勘界档案。 |
【行政法规】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三)涉及同一设区的市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设区的市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市区内的居民地和路、街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巷(里、弄、坊)、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行政法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3号)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区划布局 |
地名命名、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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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镇(街道)设置、撤并的审核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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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村(居)委会设置、撤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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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市地名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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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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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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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名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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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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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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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委会的选举和村(居)委会干部的培训。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
贯彻落实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提出加强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村(居)民主自治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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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村(居)委会干部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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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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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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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
【规章】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三定”规定】 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 |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初审)、变更、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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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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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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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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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登记和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
【行政法规】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第225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规章】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指导和管理全市婚姻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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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做好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收养登记工作 |
1、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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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 |
2、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3、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4、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的处罚; 5、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6、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批准。 7、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胞扩大墓穴用地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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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经营性公墓和乡镇安息堂及小型墓区的建设和管理 |
8、对公益性公墓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对外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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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婚俗和殡葬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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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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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
【“三定”规定】 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
承担“中福在线”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筹集社会福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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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三定”规定】 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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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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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旨的使用情况。 |
【“三定”规定】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旨的使用情况。 |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运行经费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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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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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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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市老龄工作政策,负责全市老龄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与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
【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8号)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4〕152号)《江阴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办法》(澄政发〔2015〕66号)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户籍在江阴市区的老年人,办证工作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和管理,各所在镇(街)民政办具体实施。 |
制定本行政区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老龄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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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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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养老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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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1、辖区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养老机构未依法进行许可登记的处罚; 3、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4、养老机构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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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老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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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管理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工作,发放尊老金 |
5、尊老金的发放; 6、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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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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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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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拟定全市民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推动民政信息化建设。 |
【“三定”规定】 拟定全市民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推动民政信息化建设。 |
维护运行信息网络民政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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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12345公共服务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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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息化建设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