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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

设定依据

具体工作事项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备注

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科技发展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三条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协调机制。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贯彻国家、省关于科技、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远景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专项科技规划与计划的编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目标、任务,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突破、重大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围绕本地区内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体系。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拟订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科技发展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520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和运用,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拟订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涉农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

拟订科技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民生社会发展的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指南。

 

 

2

组织和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规范性文件】《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澄委发〔201336号)

增加政府对科技的投入,市财政每年设立科技三项费、技术创新资金等科技创新转型发展导向资金,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导向资金(科技三项费)使用管理办法》(澄财规[2013]54号)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管理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创新资金。

负责科技三项费等本级科技经费管理,拟订全市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各项科学技术计划。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市国际科技合作、交流、考察、培训等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人才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工作,组织企业申报各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组织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项目,组织申报省双创计划等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人才管理工作。

 

 

2

组织和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各项科学技术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编制和组织实施各级火炬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省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计划和新产品计划。

组织实施各级火炬计划、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省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计划、国家和省、无锡新产品计划。负责省、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负责江阴市科技成果鉴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重大农业科学技术创新计划和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管理。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组织实施全市应用基础研究、863计划、支撑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农业科技、社会发展民生科技、软科学研究,火炬、星火、新产品研制、重大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计划。

负责组织申报国家星火计划、农业成果转化项目以及省、无锡市各类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国家、省和无锡市社会发展民生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本级农业和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

 

 

3

负责科技统计分析和科技目标任务考核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统计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建立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考核评价体系。

【规范性文件】《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澄委发〔201336号)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把科技人才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强化考核评价,定期督促检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奖励工作意见,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科技奖励、考核工作。扎口对镇(街道)和开发园区科技进步考核,科教兴市战略目标、科技园区(基地)和各开发园区科技创新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负责科技评估管理、科技统计分析管理以及科普统计工作;负责对镇(街道)、开发园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3

负责科技统计分析和科技目标任务考核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统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三十六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性资金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给予企业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从事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目标考核、统计工作。

负责高新技术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4

负责各类创新园区的科技业务指导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科技园、软件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创新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级创新与开发园区。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承担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国家863计划、攻关计划、新材料成果转化基地、江阴沿江国家新材料产业带的有关规划、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各类科技园区、产业基地的规划、计划制定和督查推进工作。

 

 

5

负责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农业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四条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应当立足前沿加强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应用科学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创新型企业,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创新,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和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公共服务体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10929

【规范性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备案确认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形成长效合作机制。

企业可以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校企联盟、技术转移联盟等创新合作组织,参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早期研发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主动对接企业的技术需求。   

 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开发项目,鼓励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实施。

指导推进江阴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及建设、组织协调产学研合作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十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性资金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给予企业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从事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

组织实施企业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备案工作

企业研发项目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十五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专业从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的技术转移中心。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负责技术市场管理,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技术市场管理,负责科技保密工作。

 

 

6

负责科技金融合作创新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者风险投资资金,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交易、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等业务。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担保公司、重点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担保,开发科技保险品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统一场外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科技贷款、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等工作。指导科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7

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重大农业科学技术创新计划和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管理。

支持农业自主创新和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加快培育现代种业、农业特色产业和主导产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集群,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

组织申报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型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科技服务超市,指导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指导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等创新平台和农业科技示范工程建设。

 

 

7

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工作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负责应用基础研究、资源环境、生物技术和医药卫生、软科学研究等社会发展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等科技工作。

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民生科技示范工程,指导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建设。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负责科技扶贫工作,组织实施星火课堂和现代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科技特派员和科技星火课堂现代农民培训工作。

 

 

8

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规范性文件】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锡政规[2012]6号)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管理、指导和评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10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
上述奖励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澄政发[2013]62号)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江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管理、指导和评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特等奖奖金10万、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上述奖励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含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无锡市腾飞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江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和评审等工作。

对江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

 

9

负责推进重大研发机构、科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协调“三创”载体建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1126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主体、技术创新活动主体和创新成果转化主体。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各类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和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类科学技术创新创业载体。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725
第十一条 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独自设立或者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
【规范性文件】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锡科高[2002]123号)
第五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要机构,市科技局将会同无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澄政科〔201312号)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澄科人领〔20147号)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澄政科〔201545号)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澄科人领〔20155号)

组织实施国家、省、无锡市等各级各类研发机构、创新平台、科技载体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江阴市级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众创空间等项目申报备案及管理工作。落实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确定全市科研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定位。

江阴市研发机构备案

 

10

承担专利行政管理责任;组织促进专利实施。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负责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宣传、教育、普及和培训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520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和运用,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资助专利申请;(二)促进专利实施;(三)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四)援助专利维权;(五)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六)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下达的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计划项目。

落实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组织申报推荐各级知识产权类项目。

 

 

10

承担专利行政管理责任;组织促进专利实施。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负责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宣传、教育、普及和培训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520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和运用,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资助专利申请;(二)促进专利实施;(三)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四)援助专利维权;(五)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六)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负责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市场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承担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工作和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工作,增强企业专利创造、运用、管理能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520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和运用,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并支持建立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资助专利申请;(二)促进专利实施;(三)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四)援助专利维权;(五)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六)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负责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负责全市专利信息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0

承担专利行政管理责任;组织促进专利实施。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负责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宣传、教育、普及和培训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520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资助专利申请;(二)促进专利实施;(三)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 (四)援助专利维权;(五)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六)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第十条第二款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锡政规[2012]5号)

 第二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设立"无锡市专利奖"。专利奖的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无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无锡市专利奖评审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评审奖励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专业评审组负责专利奖的专业评审工作,推荐拟获奖项目清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七条 无锡市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1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万元。无锡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规范性文件】 《江阴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澄政办发[2013]78号)
 第二条 江阴市人民政府设立"江阴市专利奖"。专利奖的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江阴市专利奖设金奖和优秀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出金奖1—2项,优秀奖10项。
 第六条 设立江阴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江阴市专利奖评审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评审奖励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专业评审组负责专利奖的专业评审工作,推荐拟获奖项目清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七条 江阴市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1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万元。江阴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负责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专利奖项的申报、评选工作。

拟订市专利奖励政策,组织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专利奖项的申报、评选工作。

对江阴市专利奖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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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专利行政管理责任;组织促进专利实施。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负责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宣传、教育、普及和培训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1229

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520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并支持其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推动有关专利管理规范的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专利运用水平;培育和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优质、规范的专利中介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资助专利申请;(二)促进专利实施;(三)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四)援助专利维权;(五)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六)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有关工作。

负责推进全市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520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为促进专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负责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统计工作。

负责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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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7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号)
 第四十七条  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520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对假冒的专利标记,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销毁;专利标记张贴、刻录或者附带在产品上的,责令有关当事人清除;专利标记难以清除的,责令有关当事人销毁产品。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市场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专利侵权行为、调解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扣押

到期不缴纳假冒专利罚款加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7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520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市场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专利侵权行为、调解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对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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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7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520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部门三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市场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专利侵权行为、调解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调解专利纠纷

对专利纠纷的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