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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教育局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

设定依据

具体工作事项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备注

1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承担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责任;提出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的建议,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教育工作政策,指导全市教育改革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部门责任事项: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承担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责任;提出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的建议,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教育工作政策,指导全市教育改革工作。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

 

 

承担教育执法和监督工作;

 

 

指导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

 

 

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规章草案,组织研制与实施教育有关规范性文件;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教育改革发展的建议,并拟订有关政策;

 

 

统筹管理全市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

 

 

协调做好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发展规划制订及实施工作;

 

 

协同做好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

 

 

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监督管理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等学校(园)的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建立调研、交流机制,对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等学校(园)进行业务指导;

 

 

2

研究全市教育发展的战略思路,编制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教师招聘计划和教育基本建设计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通过)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将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2014年1月16日批准) 第八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标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部门责任事项:研究全市教育发展的战略思路,编制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教师招聘计划和教育基本建设计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开展全市教育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全市教育发展的战略思路;

 

 

编制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指导及编制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

 

 

编制市政府投资教育基本建设计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督促检查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监督管理教育系统国有资产;

 

 

3

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社会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及教育教学改革,协助管理地方高等教育有关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399号)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0]1号)
第六条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部门责任事项: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社会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及教育教学改革,协助管理地方高等教育有关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工作。

指导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等学校(园)开展教育、教学及教育教学改革;

 

 

指导和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中心校的教育教学和实习实训工作,指导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协同做好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中心校教师队伍规划和建设工作;

 

 

协助管理地方高等教育的有关工作;

 

 

指导和管理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农民教育;

 

 

负责成人高中的毕业统考和毕业证书的验印、发放;

 

 

负责全市终身教育实验;

 

 

负责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扎口审批非学历教育机构,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民办学校的设立、 变更与终止审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对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将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有关材料和情况向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民办学校年检。

 

制定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成教、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督促学校抓好德育常规管理;指导、检查、评估学校德育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德育活动;

 

 

4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捐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对本系统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教育经费进行指导、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2014年1月16日批准)第三十二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由市、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部门责任事项: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捐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对本系统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教育经费进行指导、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编制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和做好年终决算工作;

 

 

统筹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捐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

 

 

监督管理全市各学校及教育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

 

 

对本系统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教育经费进行指导;

 

 

负责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全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负责全市教育经费统计工作;

 

 

5

管理、指导全市学历教育及其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成人中专、成人高考工作;主管全市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反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部门责任事项:管理、指导全市学历教育及其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成人中专、成人高考工作;主管全市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工作。

管理、指导全市学历教育及其考试、考核工作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负责全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制定每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政策,具体负责每年全市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工作;

 

 

6

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等工作。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部门责任事项: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等工作。

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规划指导全市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等工作,加强考核;

 

 

指导和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中心校的教育教学和实习实训工作,指导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制定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成教、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学校抓好德育常规管理;指导、检查、评估学校德育工作;

 

 

指导全市中小学、成教、职业学校的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工作;

 

 

指导全市学校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德育特色品牌建设;

 

 

负责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含军训)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学校开展家庭、学校、社区三结合教育,抓好家长学校建设;

 

 

负责或配合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文明礼仪教育、法制教育、科技教育、生态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国防教育等专题教育工作;

 

 

负责德育条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主任、先进学生集体等评选、表彰工作;

 

 

7

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负责规划、指导、管理学校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组织、人事调配、培训、劳动工资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承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校、地方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统筹全市教师市级以上评选表彰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前款(一)、(二)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前款规定。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部门责任事项: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负责规划、指导、管理学校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组织、人事调配、培训、劳动工资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承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校、地方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统筹全市教师市级以上评选表彰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学校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培训、考核工作;

 

 

统筹管理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拟订并指导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

 

 

制订和落实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师资的补充计划;

 

 

管理教育系统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机构编制、考核、评优、奖惩、调配、离退休、人事档案等工作;

 

 

制订并实施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计划,负责市教师发展中心的业务指导;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审查;

教师资格认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负责各级各类学校职称评审申报资格审核工作、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初级职称资格评审工作;

 

 

名特优教师、校长评选、推荐;

 

 

协调管理教育系统的教师交流工作;

 

 

负责全市各类学校德育干部(含团队干部)、班主任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德育骨干教师(带头人、能手、新秀)的评选、考核工作;

 

 

负责德育条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主任、先进学生集体等评选、表彰工作;

 

 

8

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及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其他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和领导教育工会。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部门责任事项: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及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其他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和领导教育工会。

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及思想政治工作;

 

 

指导其他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规划、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和领导教育工会;

 

 

9

推进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和指导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改革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保密工作。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部门责任事项:推进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和指导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改革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保密工作。

制定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和指导勤工俭学工作;

 

 

指导全市学校后勤管理和改革工作;

 

 

监督学校、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相关安全教育、演练工作,分解落实全市校园安全监管职责,拟订学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指导落实,组织、协调涉及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与全市学生接送车安全检查、验收、管理工作;

 

 

组织学校保卫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负责机关保密工作

 

 

10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三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部门责任事项: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