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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2021〕澄行复第19号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09 17:09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19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12169581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3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2169581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收到江苏交警的短信通知:车辆苏EWXXXX202124日和25日各有两次“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记3分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2124733分,申请人驾驶苏EWXXXX小型轿车在高新区渡江路由南向北行驶,因渡江路设置了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的禁令标志,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现场监控拍摄照片证据证明。2021210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因申请人实施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辖区应由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2028112169581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2、对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在24日至7日被多次录入了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迄今为止只接受了一次处罚即对24733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接受了处罚并没有被罚多次;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是对实施了一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而不是对多次实施了同一类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因此对申请人的处罚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320281121695816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为此,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江阴市高新区长山社区渡江路设有限时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早上7:00-8:30,下午16:00-17:30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202124733分许,申请人驾驶苏EW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阴市高新区长山社区渡江路时,由南向北驶入单行道。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编号32028112169581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监控视频拍摄的照片、机动车违法查询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本案中,202124733分许,申请人驾驶苏EW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阴市高新区长山社区渡江路时,由南向北驶入单行道,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169581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提出在202124日和25日各有两次相同的违法行为,不应给予两次以上处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分别于20212407:33分、1631分,2507:35分、16:06分在江阴市高新区渡江路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在不同时间实施的不同违法行为。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169581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四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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