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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2-00047 生成日期 2021-03-03 公开日期 2021-03-03
文件编号 澄民字〔2021〕1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级) 社会救助 关键词 救济,抚恤,通知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实施《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实施《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实施《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科,高新区、临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便于各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政策内容,切实贯彻实施《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以下简称新规程),确保低保对象认定、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2131日起,新认定低保对象工作按照新规程执行。《江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澄民字〔201339号)与新规程规定有冲突的部分,按照新规程执行。

2.根据新规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政府扶贫办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195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111日起,在认定低保对象时,省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收入。《关于提高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2号)规定,20211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160元提高到173元。

3.新认定低保对象时增加对其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所有对象的签字授权工作。

4.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生活用机动车辆价格,根据其提供的购车合同、完税发票等凭证确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拥有但实际已经报废或丢失等无法使用的生活用机动车辆,由赡(抚、扶)养义务人提供书面承诺后可不计入赡(抚、扶)养义务人财产。

5.新认定低保对象取消少数民族、失独父母分类施保,增加退役军人分类施保,按10%执行。根据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退役军人发〔202013号),退役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艾滋病患者发放标准,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474号)规定按100%低保标准发放。

7.各镇(街道)要增强业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政策学习,提高经办能力。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在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宣传新规程的新内容,尤其是将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纳入经济核查的相关规定,妥善做好政策解释和服务保障工作。

8.本市适用的新低保规程出台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江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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