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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住建〔2021〕6号(江阴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13 16:25


江阴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住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江阴市住建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及其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借助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 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与音视频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本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操作规范和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归集行政执法信息,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实时全记录。
第七条  本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存 储、管理等设备,所需费用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部门在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
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在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情况包括:询问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基本信息情况,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等内容;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注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情况;
(五)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程序规定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六)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
(七)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应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八)采取检验、检疫、检测等方式并指定或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记录委托鉴定的事项、时间、受委托人和鉴定结论内容及收到鉴定结论的时间、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等;
(九)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或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十)涉及招标、拍卖和公示的,应当记录招标、拍卖、公示的整个过程情况;涉及专家评审的,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报告或结论意见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承办意见和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或重大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记录;
(四)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批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送达和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方式和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
(三)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三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 事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 达查询记录;
(三)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 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四)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 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
第十四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

第三章  音视频记录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音视频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的记录。音视频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十六条  对现场执法进行音视频记录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因设备故障、损坏或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下列执法活动时应当进行音视频记录:
(一)现场检查(勘验);
(二)抽样取证、证据登记保存;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听证;
(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其他需要音视频记录的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音视频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样貌特征和言行举止等;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本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行政执 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部门音像记录的范围。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确定记录的归档、保存方式及期限,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归档和保存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存,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按要求将记录信息交至本部门案件承办机构保存。音视频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存音视频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按要求将记录信息存至本部门指定的存储器。
连续工作、异地执行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的,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文字记录信息交至本部门案件承办机构保存,将音视频信息存至本部门指定的存储器。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明确行政执法信息专职保管员,严格限定住建执法信息的使用权限。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
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有关执法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记录或不按要求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设备的;
(五)不按规定保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江阴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澄住建〔2018〕93号)同时废止。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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