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阴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8

澄政发〔2019〕7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40号)要求,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积极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大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阴、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坚持放管并重。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要做好“宽进”和“严管”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提升监管效能。

坚持依法改革。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对其中涉及规范性文件修改的,按法定程序修改后予以实施,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三)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构建完善适应“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最终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范围

改革的区域范围由《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18〕19号)文中包含的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至全市;改革的事项由试点的100项调整为106项。

(二)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全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按照江阴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分工表,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4项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在取消相关事项审批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管理职责,确保业务管理工作无缝衔接,监管不留盲区。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2项许可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审批单位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若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对接上级部门,落实备案管理办法、逐项明确备案要件、示范文本、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风险可控的“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等17项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此类事项由审批单位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市行政审批局及其他审批单位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交相关部门予以从重处罚。

涉及的市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部门、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对接上级部门,确定告知承诺办法、承诺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内容,就承诺事项的核实复查制订相应的办法,并细化监管举措。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83项许可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审批单位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涉及的市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江阴海关要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属于省级、无锡市级层面审批发证的事项,市行政审批局和本级主管部门要将审批发证的依据和条件向社会公开,如需本级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本级主管部门应落实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属于省级、无锡市级相关部门委托我市相关单位行使审批监管职能的,被委托单位要将委托机关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向社会公开;属于依法由本级层面审批发证的事项,由本级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审批发证的依据和条件;并落实好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的全省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我市集成改革以来,经人民政府决定以赋权方式直接下放的审批事项,由审批单位将审批发证的依据和条件向社会公开, 市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经人民政府决定以委托方式下放的审批事项,由委托部门将审批发证的依据和条件向社会公示。

经无锡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赋权,在本级范围内行使独有审批权的开发区,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将审批发证的依据和条件向社会公开,市相关部门应协助开发区做好向上对接工作。

(三)推进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要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审批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的及时传输,落实“双告知、双反馈”等信息共享制度。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后,要将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供有关部门掌握,并跟进管理措施。审批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行权、谁落实”的原则,要将审批备案、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反馈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要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与审批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通道。

(四)明确监管要求

健全完善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用承诺为特点、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审批、监管、执法等行权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以及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各部门间要做好对接和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构建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双随机”抽查事项,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实现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加强信用约束,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的情况严格监管,按照《市政府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18〕126号)执行。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新型监管手段,提升市场监管科学化水平。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努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五)做好改革衔接

此次国务院确定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与“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时实施的100项事项相比,新增加22项、减少13项、与其他事项合并3项、改变管理方式68项。对于此次国务院新增的22项改革事项,以及原改革试点中改革方式与推开实施后不一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对于试点期100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中未纳入此次国家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13项,属于完全取消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方式的,在试点期限届满时,国家未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于采取强化准入监管改革方式的,可按照原先确定的改革方式继续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由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下设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牵头建立江阴市“证照分离”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推进和相关协调、指导、培训等工作,负责“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办件数量的统计汇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对各审批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其他行权部门的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平台使用情况通报。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责任,主动作为,按照改革要求制定出台“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由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汇总及备案。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镇街园区、各单位应运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考核督查

各镇街园区、各单位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对落实到位、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适时予以通报表扬;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企业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江阴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分工表

 

 


 

附件

江阴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分工表

序号

主管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证照关系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准入服务

1

市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部门

1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2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3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4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5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6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1

市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部门

7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国家电影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8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前改后

9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10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11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12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1

市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部门

13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14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前置

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前置

3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前置

4

市公安局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前改后

4

市公安局

2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前改后

3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前改后

4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前置

5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前置

6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前置

5

市民政局

1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6

市财政局

1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前改后

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前改后

7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前改后

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2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3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9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前改后

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10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1

市交通运输局

1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交通运输部

 

 

 

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11

市交通运输局

3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前改后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前改后

5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前改后

6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前改后

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前改后

8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交通运输部

 

 

 

前改后

9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前改后

10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前改后

11

市交通运输局

11

港口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前改后

12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12

市农业农村局

1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前改后

2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农村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前改后

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3

市商务局

1

拍卖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前改后

2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前改后

13

市商务局

3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前改后

4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前置

14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和旅游部

 

 

 

前改后

2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3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4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5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6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4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7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8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9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前改后

10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11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12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15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前改后

2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前改后

15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前改后

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

医师执业注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6

市应急管理局

1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改后

2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改后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置

16

市应急管理局

5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置

6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4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国家药监局

 

 

 

6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7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8

化妆品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9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10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11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1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13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4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15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16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7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18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9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国家药监局

 

 

 

1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1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2

药品进口备案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3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4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25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26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前改后

18

市统计局

1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19

江阴海关

1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主管海关

 

 

 

前改后

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海关总署

 

 

 

前改后

20

中国银保监会

无锡监管分局

1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银保监会

 

 

 

前置

 

注:1.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责任落实,承担各自对应上级审批事项的对接、推进、协调、指导责任。

       2.上述事项经各级人民政府赋权下放至开发区、镇、街道直接审批的,由被赋权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批改革责任,赋权部门做好配合。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