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2715 | 生成日期 | 2019-07-23 | 公开日期 | 2019-07-2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关键词 | 农村,农民负担,文件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江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江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建设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生产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高标准农田方面的资金。目前高标准农田指标已被列入省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条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着力建设和培育一批规模化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保障我市粮食生产安全,保障我市菜篮子食品供给安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申报;负责项目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做好后期资金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建设主体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由各镇(街道)自行安排,建设标准不低于当年省级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标准。建设主体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村、相关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田大户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形式,对新建高标准农田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市级奖补。
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所辖镇(街道)专项资金由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自行承担,奖补标准不低于市级标准。同时鼓励各镇(街道)自行提高建设标准,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平,打造一批现代农业示范新亮点。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与管理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全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对全市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进行报备和批复。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完工后向属地政府提出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对列入计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奖补申请。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奖补资金的报告;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项目材料及验收的完整资料;
(三)工程验收定点定位图;
(四)工程审核报告;
(五)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主体应建立项目资金专账或专项核算。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国(境)、考察、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建设等支出。对虚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将政策制定、资金申报和项目执行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落实绩效责任、强化追踪总问效。同时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31日起施行,原《江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澄财规〔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