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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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2715 生成日期 2019-07-23 公开日期 2019-07-2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关键词 农村,农民负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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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江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江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建设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生产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高标准农田方面的资金。目前高标准农田指标已被列入省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条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着力建设和培育一批规模化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保障我市粮食生产安全,保障我市菜篮子食品供给安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申报;负责项目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做好后期资金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建设主体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由各镇(街道)自行安排,建设标准不低于当年省级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标准。建设主体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村、相关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田大户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形式,对新建高标准农田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市级奖补。

  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所辖镇(街道)专项资金由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自行承担,奖补标准不低于市级标准。同时鼓励各镇(街道)自行提高建设标准,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平,打造一批现代农业示范新亮点。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与管理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全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对全市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进行报备和批复。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完工后向属地政府提出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对列入计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奖补申请。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奖补资金的报告;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项目材料及验收的完整资料;

  (三)工程验收定点定位图;

  (四)工程审核报告;

  (五)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主体应建立项目资金专账或专项核算。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国(境)、考察、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建设等支出。对虚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将政策制定、资金申报和项目执行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落实绩效责任、强化追踪总问效。同时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31日起施行,原《江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澄财规〔201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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