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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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2227 生成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 阴 市 财 政 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关键词 农民,农民负担,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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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下发2019年度江阴市农机化发展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下发2019年度江阴市农机化发展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镇(街道)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高新区财政局、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农工科、水利农机管理服务站、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9〕11号)精神,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的新需求,推进农机化“一项行动、两大工程”,巩固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成果和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机械化,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2019年江阴市农机化发展补贴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机具。2019年省级确定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等15大类66个品目机具(附件1)。

  (二)补贴标准。省级以上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附件2)。根据省文件规定,江阴市级财政不再对江苏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市级财政农机补贴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新建农机库房,用于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组织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的报废更新和作业面积补助,粮食烘干机械及配套热风炉补贴和未列入中央和省级补贴目录的新型高效适用农业机械及装备的补贴。购置享受市级财政农机补贴的机具,实行计划总量控制,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规划,下达数量计划指标。依据有关规定,单台机具补贴总额(含省以上补贴和本市下列各项作业补贴及配套设施补贴)不超过机具销售价比例的50%。

  1.种植机械。新增乘座式高速插秧机,每台在本市实施机插秧作业,按25元/亩的标准奖补,最高奖补10000元/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文);鼓励推广加装侧深施肥机械,气吹式、气体强制输送装置,完成作业面积200亩以上,每台作业补贴6000元;新增育秧机械播种设备,每套配套设施按30%的比例补贴;新增12行以上复式条播机及8行以上水稻穴播机,完成作业面积300亩以上,按5000元/台的标准补贴。

  2.耕作机械。报废大中型拖拉机,并更新80马力以上拖拉机,补贴15000元/台;报废更新秸秆粉碎还田机、园盘犁、铧式犁、复式开沟机、带开沟机的旋耕智能施肥播种机等机械,补贴2000元/台。

  3.收割机械。报废联合收割机,更新配置切草抛散装置,喂入量在2.5kg/s以上自走式全喂入或4行及35马力以上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20000元/台、25000元/台。

  4.粮食烘干机械及配套热风炉设备。新增15吨及以上的粮食烘干机,完成烘干作业300亩,补贴20000元/台;为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燃煤热风炉,鼓励推广绿色清洁能源设备,新购生物质(包括电能)热风炉,每台给予30%的作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0元/台。安装使用后才能享受以上补贴。

  5.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和大棚耕整机。新购自走式喷杆喷雾机,作业面积在300亩以上,补贴20000元/台;新购大棚王小四轮,同时每台配套2台农机具以上的补贴8000元/台。

  6.植保无人机。新增植保无人机,每台作业面积在200亩以上,作业补贴14000元/台,全市补贴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3台,同一个购机者补贴上限为5台。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7.推进喷灌技术。新增喷灌设施,每亩配置微喷头40个以上,给予奖补200元/亩。

  8.新型适用农业机械。引进未列入江苏省级补贴目录的蔬菜种植管理机械、树枝粉碎机、农产品粗加工处理机械、畜禽饲料喂料机等新型适用农业机械给予适当补贴。用户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发票,经现场确认,按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经确认,销售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按30%的标准补贴;销售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超过10万元部分按20%的标准累加补贴,但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贴。

  9.推进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技术。完成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面积,经第三方核查,按核准确认面积补贴15元/亩,具体细则另行下文。

  10.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经镇、村审批同意后,新建农机库房,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经验收核准,补贴100元/平方米。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活动,扶持奖励细则另行下文。

  11.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苏农机行〔2018〕6号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农委、省农机局、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苏农环〔2016〕3号)文件精神,安排40万元资金,用于农机补贴机具现场核查、技术培训(含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拖拉机及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政策宣传、作业组织、示范推广、汇总公示、档案管理等农机化工作组织保障补助经费。

  (三)补贴范围。今年列入全省补贴范围的66个品目机具,享受省级以上补贴,按照农民实际需求实行普惠制。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报废机具必须牌证齐全,实施先报废,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报废更新补贴。直销产品企业应在本地设立代理服务点或设立配件供应和维修点,提供产品服务承诺书,并出具产品生产企业发票,方可享受江阴市级财政补贴。

  (四)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江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鼓励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五)补贴执行时间。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当年补贴申请。为保证政策实施衔接平稳有序,实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开放,对2019年6月25日前的购机补贴申请继续按省2018年的补贴标准受理,对2019年6月26日及以后的补贴申请按2019年调整后的补贴品目范围和补贴标准受理。

  二、补贴机具的办理程序

  江阴市2019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的使用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制订的《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执行,实行“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办法。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供货单位按购机先后的顺序,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见附件3,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水利农机站)。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条件、禁止倒卖补贴机具、经销商服务承诺等政策规定。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享受江阴市级财政补贴的对象,购置农机具前,必须填写《江阴市级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0),并经当地水利农机站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江阴市级财政补贴。购置插秧机的用户,提交申请表时,必须同时提供机插秧作业合同。购置农机具的资金应通过银行账号支付。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

  购机者应在年度政策实施期间内及时办理补贴申请。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水利农机站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购机资金转账凭证、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养蜂平台、简易保鲜库、烘干机、蘑菇灭菌器、秸秆压块设备、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农用北斗航终端、沼气发电机组等机具设备的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时还需提供从事高效设施农业、畜牧养殖、农业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经营活动的证明,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外来人员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下同)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农民为本人一折通账号,合作社提供合作社银行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置需要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附件5)等材料,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喷灌设施,安装前必须向当地水利农机站提出申请后再行安装,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水利农机站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铭牌核对(附件11)、人机合影(附件12)、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水利农机站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附件4)。每月10日前完成机具核实。

  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补贴额超过40万元,农机专业合作社年度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10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水利农机站于每月11日前,将已核实的购机者清册在镇(街道)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拍照留档(附件13)。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水利农机站于每月19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6)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街道)财政和资产管理局。

  5.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水利农机站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复核;二是配合水利农机站核验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复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水利农机站。

  6.材料上报。水利农机站将经镇(街道)财政部门签注复核意见的材料及购置补贴相关档案材料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7.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对各站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相关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和现场查看(附件14),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并于每月28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市财政局。

  8.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补贴资金。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镇(街道)财政部门按文件规定在20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购机者账号拨付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水利农机站,包括资金拨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等。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由各镇(街道)水利农机站归集整理,在材料上报时,交市农业农村局集中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水利农机站、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初审后,报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财政局,然后凭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10.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文件、购机清册公示、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可以通过江阴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江阴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查询。

  三、工作职责

  (一)镇(街道)水利农机站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核实录入农机补贴信息。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现场核查、安装机具和有关机具面积核查确认工作,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严格审核享受江阴市级财政补贴对象的资格,把好审核关。

  4.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协助调查处理。

  5.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申请和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镇(街道)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水利农机站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水利农机站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配合水利农机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将拨付情况反馈水利农机站。

  (三)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申请江阴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要提供作业合同,并在购机之前,向当地水利农机站提出申请。

  3.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补贴额超过40万元,农机专业合作社年度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10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4.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5.享受江阴市市级财政补贴的农机具,应当在本地作业服务不少于三年。特殊情况需要退货、转卖或转让的,须经水利农机站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转让补贴机具、虚假购机、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等行为的,取消其五年申请江阴市市级财政补贴的资格。

  6.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办理核机验机等手续。

  (四)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本地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县市的销售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用油漆在重点机具(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乘坐式插秧机、谷物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醒目位置上喷印“2019年江苏补贴农机具,无锡市监督电话:81827171,江阴市监督电话:86861355、86861457”等字样(具体标识要求详见附件9)。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6.及时报送销售情况表。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提供已销售机具进货发票的复印件,并保存好台帐等资料。

  7.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的预录入工作。

  8.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四、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一)加强宣传,公开透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墙报、宣传材料等手段,切实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将补贴机具型号、补贴标准等补贴政策信息以镇(街道)为单位张贴上墙,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了解自身在补贴政策实施中的权利和义务为重点,以提高购置补贴政策知晓率,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阳光操作创造环境。公布监督电话(江阴市农业农村局86861457、86861355),接受咨询和投诉,认真答疑解惑。以村为单位及时公示购机者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开透明。

  (二)加强对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监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补贴机具倒卖和流失。对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要求,在本地作业服务不少于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对违反规定的购机者,将依法处罚,同时取消其五年内享受申请江阴市市级财政补贴的资格。

  (三)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开展自查与互查,加强对执行政策的考核,对违反政策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采取定期、不定期回访询问、实地查看补贴机具在位情况等,避免财政补贴资金被套取、冒领和财政补贴机具被倒卖的现象发生;发挥纪检监察机构作用,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对购置补贴机具质量的跟踪监督,确保农民购置的补贴机具买得放心,用得舒心。

  (四)严格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的规定要求,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严格自警自律,不与企业发生利益关系,不谋取私利特别是收受商业贿赂。按照“四个严禁收费”的要求,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预防、教育、监督、惩治”并重的腐败惩防体系,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1.2019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情况表

  2.2019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部分)

  3.2019年江阴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及销售确认表

  4.2019年江阴市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5.2019年江阴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6.2019年江苏省农机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7.2019年江阴市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8.2019年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9.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10.江阴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

  11.江阴市      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受理

  “铭牌核对”照片存档表

  12.江阴市      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受理

  “人机合影”照片存档表

  13.江阴市      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

  补贴资金公示”照片存档表

  14.江阴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

  附件.doc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 阴 市 财 政 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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