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4项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第26号)
三、申请条件: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一)、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由企业或本人先将纸质材料交至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人社窗口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自行交至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审核办理。
五、办理材料: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材料:(除第一项以外其他材料均一式两份)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一式四份);
2、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和聘雇人员可从事职业(技术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聘雇意向书或任聘证明、劳动合同、聘书、任命书、委任书、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4、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其他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5、由入境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用人单位盖章);
7、所在地公安机关确认的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9、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七、办理地点: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人社窗口
八、联系电话: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人社窗口:0510-86415059
江阴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0510-86802816
![]()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苏ICP备05002806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