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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和通行证缴销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15 09:26

    出访人员回国后,请按规定在7天内把因公护照(通行证)上缴市外办出国来华管理科,由我办上交上级外办保管,请各组团单位在团组回国后及时收缴出访人员护照,交主管部门的因公出国(境)专办员,由专办员统一交市外办出国科。
    如有单位或个人违反照、证缴销的有关规定,市外办将劝告、督促其交还,主管部门有责任协助市外办督促催缴。如屡催不还,我办将上报市纪委等有关部门,同时报请省外办吊销护照,并且今后对其所属主管部门及所有下属单位的所有人员不予办理照证和出国(境)手续。
    出访结束,必须在回国后10天内提交出访情况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在国(境)外拜访的具体单位和人员、交流洽谈的主要内容、达成的经贸合作项目意向或取得的其他成效以及相关的后续跟踪推进工作措施等。总结交市外办备案,以便对出国(境)人员出访成果进行跟踪了解。对外招商团组同时将反馈情况报市商务局备案。不按规定提交总结的出访单位,将暂停其出访任务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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