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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交流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2-01-04 16:00

公务员交流工作有关说明

一、交流对象:江阴市党政群等七类机关按照《公务员法》进行过登记的公务员;市外符合条件调进的公务员。
  二、办理部门: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如涉及党委部门公务员调动的,需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并在《调动、列编审批表》上盖章。
  三、乡镇、街道的财政所、司法所,因编制独立,与本镇、街道机关内公务员相互转任,也需办理调动手续后才能任职。其中财政所人员调进、调出需有市财政局意见,司法所人员调进、调出需有市司法局意见。
  四、外市公务员调进江阴市需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①照顾夫妻两地分居调进的,需呈送其在澄配偶要求解决夫妻分居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的申请、结婚证及其在澄配偶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②照顾在澄父母身边无子女调进的,需由其父母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机关出具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并提供父母的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③现役军人家属符合随军条件需要调进的,需由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批件;④拟调进人员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近期《体格检查表》。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程序与公务员交流程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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