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投诉意见、建议或要求。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涉及本市改革 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与市民的工作和生活相关的问题, 均可通过“市长信箱”向市人民政府反映。
一、 通过“市长信箱”反映情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写信人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 他人。
2.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3.反映内容客观、真实;
4.意见和建议有独创性或可操作性;
5. 写信人原则上应留下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电子信箱,以便了解情况,及时回信答复。
二、以下信件将不予受理:
1.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4.公开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恶意攻击他人的;
5.所反映内容为广告、宣传类的; 6.所反映问题非本市管辖范围的;
7.所反映问题已进入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事项的;
8.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范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