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苏信用办〔2021〕17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中推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工作方案》(澄信用办发〔2020〕6号)、《关于在江阴市政府采购领域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澄信用办发〔2020〕8号)、《关于在江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澄信用办发〔2020〕16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江阴市财政资金扶持领域中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的通知》(澄政办发〔2022〕27号)等文件涉及执行标准的有关条款,作出补充通知如下:
自2026年9月1日起,原条款“将本机构按照《江阴市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2020版)(澄信用办〔2020〕7 号)执行的评价模型和各类企业具体评价技术标准、评价服务程序、委托评价合同、对外发送的调查函证等材料的格式文本报市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备案。”调整为:“将本机构按照《关于更新使用〈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2023版)〉的通知》(苏信用办发〔2023〕8号)执行的评价模型和各类企业具体评价技术标准、评价服务程序、委托评价合同、对外发送的调查函证等材料的格式文本报江阴市信用办备案。”
请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财政资金扶持领域中进一步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要做好衔接和指导工作。各有关信用服务机构要在具体评价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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