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数据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数据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6-02482 生成日期 2026-07-20 公开日期 2026-07-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数据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其他 主题(二级) 其他 关键词 法制,法律,机关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2026年第七期)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2026年第七期)

  【关键词】

  政府采购  招投标  市场准入 诚实信用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神某环境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环境科技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智慧环卫园林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金额为64802897元。同年9月,高某保洁公司向招标公司提交质疑函及相关证据,称环境科技公司投标中所提交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业绩谋取中标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后招标公司经审查维持了原中标结果。高某保洁公司对中标评选结果不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以下简称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投诉。财政局对环境科技公司提交的中标业绩材料通过政府信息网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分析,于2021年10月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存在业绩造假情况,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由六师城市管理局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环境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投诉处理决定书。

  【裁判结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环境科技公司提交的六份证明其业绩的合同未在相应的政府采购信息网查询到中标材料,且经实地调查所提交的业绩不属实。基于调查事实及充分考虑到城市购买保洁服务的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利益,在保护政府及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财政局作出取消中标资格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正确,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环境科技公司上诉后,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财政部门对招投标投诉处理引发的行政争议。诚实信用是经营主体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基本前提。企业投标政府组织的特许经营项目,必须提交真实资料,坚决杜绝虚报业绩、造假谋利,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同时还侵害其他企业参与竞标的正当权益。行政审判要着力引导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守约践诺。本案中,环境科技公司利用虚假材料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人民法院通过认可涉案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诉求,凸显了司法机关对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充分肯定,防止了涉案企业采取虚假方式获取市场准入资格,有助于引导经营主体增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该案的处理对于促进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严把市场准入关,有力维护清爽诚信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