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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缴费基数告知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6 15:20

江阴市新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我中心收到蒋克胡要求你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件。

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1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50号)等相关规定,请你单位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原始工资记账凭证、原始工资单等证明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的相关材料,报送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逾期未提供,职工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我中心将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用于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确认。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第五十九条,向您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社保稽查股

联系电话:0510-88027159

联系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88号政务中心3楼

 

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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