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澄市监罚告〔2026〕392号
江阴海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3月16日取得设立登记,成立之初公司名称为江苏诚大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慧,住所江阴市虹桥南路286号1313号。
你单位在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1日进行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股东由原股东周慧、李圣汤变更为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周慧、李圣汤,注册资本由周慧股东出资500万元,李圣汤股东出资500万元变更为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出资1000万元,周慧股东出资500万元,李圣汤股东出资500万元,企业名称由原江苏诚大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江阴海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在上述变更材料中,签署日期为2023年7月27日的《江苏诚大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现股东签名”处的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印章,同日通过的《江阴海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原件“全体股东签名”处的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印章,以及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上“与原件一致”处的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印章。上述3处印章经苏州崇法证据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25年5月23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崇法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88号】和2025年6月2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崇法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121号】,变更材料中“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印文与该公司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2024年7月8日,你单位进入清算程序,且未对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造成名誉和财产损失。
2026年1月9日,江阴市数据局作出了撤销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江阴海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的决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未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0日对你单位的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场地照片1份共7页,证明你单位现场经营情况;
2、江阴市数据局提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1页,原江苏诚大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材料、江阴海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材料1份,共77页,证明了江阴市数据局对你单位涉嫌虚假登记行为的调查与作出处理决定情况;
3、本局向法定代表人孙文、股东周慧、李圣汤制发的《问询通知书》各3份、邮件轨迹及退回信件,证明了本局对你单位涉嫌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调查情况;
4、江阴市数据局提供的询问笔录,聊天记录材料1份113页,证明你单位在2023年8月1日办理变更事项登记中,提交的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材料存在伪造公章行为;
5、江阴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行政案件案卷1份119页,证明对你单位存在的伪造公章行为终止调查决定,未对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综合执法系统查询页面和预警提示信息截屏3页,证明了你单位行政处罚情况和清算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本局认为,本案中你单位在2023年8月1日变更登记中,提交伪造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公章的虚假材料取得了公司变更登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并在2024年3月12日告知违法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8日进入清算程序,截止案发前未在变更后的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尚未对江阴海美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产生名誉损失和财产损失,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拟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综上,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斌、徐斌 联系电话:0510-86205007
联系地址:江阴市新桥镇新郁中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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