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江阴市建筑原材料登记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市建筑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建筑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阴市建筑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强化建材使用相关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应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登记的通知》(锡建服〔20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所用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单位、销售总代理单位(以下称原材料供应单位),使用建筑原材料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称原材料使用单位)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建筑原材料包括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预拌砂浆等,建筑原材料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原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我市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原材料使用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受市住建局委托,江阴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称市建工中心)具体负责我市范围内建筑原材料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建筑原材料登记范围和目录》(见附表3)。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向建设工程供应原材料的原材料供应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阴市建筑原材料质量信息登记表》,在供货前到市建工中心办理登记。
第六条 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在申请办理原材料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江阴市建筑原材料质量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三份(见附表1)。
2.附件资料一份,附件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附件内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审核):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委托办理的,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办理委托书。
(2)申请登记产品近6个月内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图集),对执行单位标准的产品,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4)产品相关的施工验收标准或应用技术导则。适用时,应提供相关的资质、许可、认证、鉴定等证书,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5)保温类材料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材料生产企业相关资料。包括材料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环评批复、试验室情况(试验室照片或视频、试验人员、试验室仪器检定校验证书等)。
②由省内具备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系统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当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报告应清晰标注系统各组成材料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组成材料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报告中还应附外墙保温剖面图。
③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图集),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应提供经企业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第七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预制桩不能完全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则上可实行项目单项登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审查文件。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在申请办理单项登记时,应提供《江阴市建筑原材料质量信息单项登记表》(见附表2),该登记表仅在所登记项目内有效。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建筑原材料登记实施动态管理,登记有效期应符合采用标准内的型式检验条件;若供应单位继续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登记有效期到期前及时申请登记延期;登记信息变更时,应重新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 已经办理登记的原材料供应单位,应主动向使用单位提供《登记表》及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加强质量管理,完善售后服务,自觉接受江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管理。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原材料登记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原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对纳入《建筑原材料登记范围和目录》内的材料做好进货验收,查验原材料《登记表》,并按规定做好进货记录和检验,无有效《登记表》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1.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不予办理登记或撤销登记。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所登记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时,第一次抽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告。
3.在《登记表》一个有效周期内原材料供应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登记,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
(一)第一次抽检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产品质量抽检2次不合格的;
(三)擅自转借、出租、涂改、伪造《登记表》的。
4.因产品质量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撤销登记,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江阴市建筑原材料登记管理工作以本规定为准,由市建工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实行。
附表1
江阴市建筑原材料质量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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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生产供应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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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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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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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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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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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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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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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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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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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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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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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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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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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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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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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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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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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 □生产许可 □强制认证 □管理体系 □鉴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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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情况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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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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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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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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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图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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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合格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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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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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明 |
本企业为开展建筑原材料登记所填报和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愿意遵照执行。如有虚假和违反,本企业愿意接受建设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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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市建工中心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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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情况 |
市建工中心登记意见(章)
日期: |
登记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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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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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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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日期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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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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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要求 |
□本表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 □资质证书 □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产品技术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委托书 □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图集)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意见 □施工验收标准 □相关证书 □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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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登记办理联系电话:86071011 86071110 如有多页的每页加盖公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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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江阴市建筑原材料质量信息单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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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生产供应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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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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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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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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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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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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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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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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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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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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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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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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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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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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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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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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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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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 □生产许可 □强制认证 □管理体系 □鉴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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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情况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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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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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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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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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标准(设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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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厂合格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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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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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明 |
本企业为开展建筑原材料登记所填报和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愿意遵照执行。如有虚假和违反,本企业愿意接受建设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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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市建工中心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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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情况 |
市建工中心登记意见(章)
日期: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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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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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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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 |
日期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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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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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要求 |
□本表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 □资质证书 □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产品技术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委托书 □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设计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意见 □施工验收标准 □相关证书 □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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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登记办理联系电话:86071011 86071110 如有多页的每页加盖公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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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江阴市建筑原材料纳入登记的材料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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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类别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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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墙体材料 |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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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烧结空心砖和砌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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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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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隔墙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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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蒸压陶粒混凝土墙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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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蒸压灰砂实心砖和实心砌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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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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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蒸压粉煤灰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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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预拌砂浆 |
干混砌筑砂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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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干混抹灰砂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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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干混地面砂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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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干混普通防水砂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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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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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体专用砂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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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预制桩 |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
|
16 |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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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预应力混凝土实心方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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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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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外墙保温 |
薄抹灰保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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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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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免拆模保温结构一体化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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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大模内置保温结构一体化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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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它类型保温系统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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