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扎实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一步解决我市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号)、《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24〕15号)和《关于全面深化实名制管理推进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的通知》(锡建建市〔2023〕1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落实有效资金保障
1.严格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强化资金源头保障。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其资金安排能够满足施工需要,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通过无锡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在项目登记时同步上传,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的更新维护。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进度款。对于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由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明确人工费用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拨付日期及占工程款的比例。对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合同双方应当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样本见附件1)。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按要求执行:建筑工程不低于25%,装修工程不低于25%,污水处理工程不低于15%,市政道路工程不低于10%,市政桥梁工程不低于15%,园林绿化工程不低于12%。并且所约定的金额应当能够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建立考勤工资台账
3.严格执行用工实名制。本市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按照“应管尽管、应入尽入”的原则,严格落实工地封闭式管理,加强管理人员、班组长、农民工等现场人员考勤,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市政工程、园林工程、老旧房屋修缮等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项目,应当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等措施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按照“总包负总责,谁承包谁负责”要求,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并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施专人专管。参与施工的专业分包企业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必须依法与每个农民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具体规范模板参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澄人社〔2022〕34号)中相关附件,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标准、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形式及工资构成,约定标准应当与本地市场价位基本相符(见附件2),并通过实名制系统完成相关登记。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对每日安全教育“晨会”进行全过程拍照、录像,并附拍摄日期水印,所有参与人员均应在影像资料中体现,形成当日施工人员清单,并与项目实名制系统内人员进行比对、核实。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负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数量、考勤执行、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上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用工管理台账,台账及工资支付记录需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对于违反上述实名制用工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由江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完善工资支付机制
4.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传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报表。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前足额将人工费用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报送工资金额拨付人工费用,避免出现过度支付,造成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过大,工程进度款不足的现象;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对于出现人工费用未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情况,由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责令项目停工,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全面推行总包足额代发。分包单位应当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发协议并上传实名制系统。分包单位按月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足额支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支付凭证。对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未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分包单位,由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严格执行离场结算确认。施工期间、工程结束后人员离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与农民工进行离场结算确认,签订《江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离场结算确认书》(见附件3),形成支付闭环。劳务企业和班组负责人对所属人员应当做到“五清”、“五严禁”,即:人数清、合同工价清、考勤记录清、工作量清、工资结算清;严禁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严禁集中管理农民工工资卡、严禁随意增加工作量、严禁代签工资结算清单、严禁将工程款和材料款与农民工工资混合结算。
7.强化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督方案,指派专职人员督导和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与进场农民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和农民工权益知情反馈书、是否做到现场施工人员在实名制系统中应录尽录,“月结月清”账目是否清晰规范等。同时建立相关抽查制度,抽查制度应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每月定期开展全员清点抽查,将现场施工人员情况与实名制系统中工人在场情况进行比对,形成记录台账。如发现有农民工不在实名制系统中,由监理单位通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和分包单位重新核实人员,并按照流程办理录入实名制系统。监理单位未能按要求履职到位,江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采取相应信用惩戒措施。
四、强化预警和监管
8.持续开展预警监管,加强执法检查。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项目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充分运用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监测,对出现的“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缺失”、“人工费用拨付异常”、“工资代发失败”和“出勤情况异常”等预警信息,江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多次预警、连续预警或逾期不改正的项目和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地政府(街道)组织对我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综合运用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9.加强管理规定宣传培训。强化本规定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持续加大制度宣贯力度,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座谈研讨等活动,做好参建各方单位的宣传动员。通过微信公众号、现场讲解、专题培训等多种途径,重点面向项目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农民工开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工群体的法制意识和合规意识。
10.明确违法行为查处分工。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违法行为,以及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开设或使用工资专用账户等违法行为,由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查处。属地政府(街道)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江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部门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对不按照规定反映情况,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者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2.江阴市工程建设领域主要工种市场调查价格表
3.江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离场结算确认书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签订《合同》(合同编号:),为保障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体变更如下:
原合同第__章第__条关于“发包人须将不低于进度款20%且不低于同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约定,现修改为“发包人须将同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建筑工程不低于进度款的25%,装修工程不低于进度款的25%,市政工程不低于进度款的15%。”
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和修改,本补充协议有关条款内容与原合同如有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部分仍按原合同执行。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2:
江阴市工程建设领域主要工种市场调查价格表
单位:元/天
|
序号 |
工种 |
大工(点工) |
小工(点工) |
包工 |
|
1 |
钢筋工(绑扎工) |
330-400 |
230-300 |
350-600 |
|
2 |
钢筋工(小料加工) |
320-400 |
230-300 |
350-600 |
|
3 |
木工 |
350-430 |
200-320 |
350-900 |
|
4 |
瓦工(砌筑工) |
250-450 |
200-300 |
320-1000 |
|
5 |
瓦工(混凝土工) |
300-350 |
200-260 |
330-700 |
|
6 |
瓦工(抹灰工) |
300-400 |
200-260 |
400-700 |
|
7 |
杂工 |
200-350 |
200-260 |
约 300 |
|
8 |
安装工 |
350-400 |
200-280 |
350-600 |
|
9 |
油漆工 |
300-400 |
240-280 |
350-800 |
|
10 |
水暖工 |
350-400 |
250-300 |
400-600 |
|
11 |
架子工 |
350-420 |
280-300 |
310-400 |
|
12 |
起重工 |
|
|
约 200 |
|
13 |
司索工 |
|
|
约 200 |
|
14 |
电焊工 |
约 400 |
— |
约 300 |
|
15 |
渣土车驾驶员 |
约 450 |
|
|
|
16 |
挖机驾驶员 |
约 450 |
— |
— |
附件3
江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离场结算确认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所在班组: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于 年 月 日进场从事 (岗位、工种),于 年 月 日离场,累计工作 日,合计全部工资 元,已收到工资 元。(以下情形2选1)
全部工资已结清付清,工资卡本人持有。
经与用工单位项目部协商一致,剩余工资 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工人签字及捺手印:
班组长签字及捺手印:
劳资员签字:
用工单位项目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确认书一式三份,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农民工本人各留存一份)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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