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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6-01787 生成日期 2026-05-11 公开日期 2026-05-15
文件编号 澄住建〔2026〕1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键词 房屋,住宅,房产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支持江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江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澄住建〔2026〕19号(关于支持江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支持江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

改善住房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江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1231日期间,购买江阴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购房资助申请与管理。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含配偶)在江阴市名下无房或名下仅拥有一套建筑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无房或房屋面积大小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2.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须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三个月或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三个月(累计三个月)且在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若均为非江阴市户籍的,其中一方满足条件的(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三个月,或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三个月,累计三个月,且在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可作为申请人。

三、资助标准

符合购房资助条件的申请人于《通知》发布后至20261231日期间,在获得购房资助资格凭证有效期内,在江阴市指定房源库内选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可获得购房款(以新建商品住房备案合同所载为准)的15%但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资助(可在支付购房款时享受相应金额的抵扣,不得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资格申领与使用流程

(一)资格申请

符合本次购房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可通过手机端下载农业银行APP”进入“2026江阴市人才房票和购房资助模块线上申请。

1.手机端线上签署诚信承诺书;

2.选择购房资助,签署同意相关条件;

3.上传申请材料:

(1)申请人(含配偶)身份证

2)填报婚姻登记状况。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档案、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需提供生效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

(3申请人(含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可由查询人本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苏小登-我要查询-有房无房查询”或手机端“最江阴APP”中“更多服务-不动产登记-我要查询-有房无房查询”查询下载申请人及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此证明应为查询人一个月内的查询结果;

(4)居住证或社保信息(社保查询路径:可由查询人本人通过手机端“苏服办”APP中“更多-社保服务-个人权益单查询-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中查询下载申请人参保信息

(5)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资格审核与凭证发放

1.公安部门审核申请人(含配偶)的身份证、户籍、居住证;

2.人社部门审核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

3.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情况;

4.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申请人(含配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真实性、房产信息(应为一个月内的查询结果)

各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同一申请人退回后,重新申请累计满5的,将不再受理)。所有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在系统里获得购房资助资格凭证,购房资助资格凭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起始日期为资格凭证获取日)。申请人应在起始日开始后六个月内完成购房(网签备案);起始日开始到20261231日(含)不满六个月的,以20261231日(含)为截止日。

(三)资格凭证使用流程

1.申请人购房: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看房,确认拟购现房房源,出示手机端购房资助资格凭证;购房人如需办理商业贷款的,事先需咨询相关银行是否可提供二押贷款业务,防范后期无法办理贷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核查购房资助资格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通过农业银行APP”扫描申请人购房资助资格凭证二维码,根据生成信息核查资格凭证真实情况、是否与购房人信息一致、是否在有效期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应向市住建局提出企业账号注册申请,并递交企业信息、楼盘名称、资助房款收款账号;市住建局在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申请人员符合条件后,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并将递交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审批系统(由农业银行推送至审批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线上签署企业诚信承诺书,完成注册。

3.签订认购协议:双方协商形成商品住房现房认购协议,双方在协议中须明确以下条款。

(1)本次认购为购房人在该房屋的首次认购(申请人及配偶在政策发布前有该房屋的商品房网签记录);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购房人凭购房资助凭证在支付购房款时享受相应金额的折扣(不得用于支付首付款);

(3)购房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向市住建局发起购房资助发放申请,并同意资助款项在完成商品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及首押登记后发放;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协助购房人及时办理所购房源不动产登记,购房人应尽义务完成办证及首押登记;

(5)本次认购的房源不包含定销商品房房源;购房人不使用拆迁征收的房票来支付房款;

(6)购房人在商品房网签后应及时签订《江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购房资助协议》等相关协议,确保获得相应的购房资助款,如未及时签订协议导致未获得购房资助的,剩余房款应由购房人承担,并承担相应后果。

4.商品房网签备案:申请人完成首付款缴纳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现房网签备案并应在网签合同中注明在我市购买其他商品住房,含二手住宅或出售资助购房的住房前,须全额退还资助款(不计息)。商品房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网签当日登录APP线上程序锁定购房人资格凭证,并上传相关资料。若因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的相关后果,由双方根据各自责任自行承担。

5.担保业务办理:在完成网签备案后办理贷款手续之前,申请人(含配偶)凭身份证、资助资格凭证、商品房网签合同等材料,至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现场签订《江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购房资助协议》(由申请人、担保公司及市住建局三方签署,以下简称《资助协议》)、《资助款反担保协议》。其中,《资助协议》由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先行签署,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签署原件交至市住建局完成第三方签署,协议生效日期市住建最终签署时间为准。《资助协议》及《资助款反担保协议》签署生效,完成资助款首押手续后,申请人方可办理住房贷款手续担保公司地址:江阴市天鹤路269601;联系电话:8680796586260051)。

6.不动产登记: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协助购房人及时完成商品房不动产登记。

五、资助发放申请流程

(一)资助发放申请

申请人新购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证明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将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登记证明、资助协议报送至担保公司归档,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同意放款通知书》,并通过农业银行APP”资助申领模块推送至市住建局。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线下提交资助发放申请。

资助发放申请提交材料:

1.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合同扫描件;

2.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3.购房资助结算承诺书;

4.购房资助结算申请表;

5.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

6.《担保同意放款通知书》

7.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资助发放

审核通过后,市住建局将按相关程序申请资金,相应补助资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款账户;补助资金按发放申请顺序优先安排发放。

六、其他事项

(一)在《通知》发布前,申请人(含配偶)在本市名下虽无房产,但已在本市购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视作名下有房产;如购房人通过撤网签来申请购房资助,重新购买同一商品房的,不在资助范围。

(二)本次购房资助实行限额管理,先到先得。

(三)已获得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得同时申请本购房资助;使用征收房票政策购房的,不享受本购房资助。

(四)享受本购房资助的购房人在我市购买其他住房(含二手住宅)或出售资助购房的住房前,须全额退还资助款(不计息)。

(五)一张资格凭证只能使用一次,且不得转让,不得抵押。

(六)申请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现房不包括安置房、定销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包括法拍房。

(七)购房资助指定房源库内的房源楼栋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无抵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经市住建局核验后,纳入指定房源库,动态更新,对外发布。

已入房源库的房源退出时,需房源产权人向市住建局申请并同意方可退出。

(八)本次购房资助执行至20261231日(以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七、相关要求

(一)公安民政人社、资规等部门负责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住建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

(二)购房人应对所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违反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已发资助,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购房资助资金及担保服务费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八、业务办理咨询电话(工作日时间)

住建局:86070413

市公安局:86826152

市民政局:8061298680612987

市人社局:社保中心(企业)88027362

          社保中心(机关事业)88027366

市资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88027028

九、本次购房资助支持实施细则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附件:江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购房资助协议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5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购房资助协议范本

 

甲方:(住房城乡建设局)                               

乙方:(购房人及配偶)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公司)                                       

为贯彻落实支持江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相关政策,经三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认定,乙方具备江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购房资助资格,并在有效期内购买了购房资助专项房源库中坐落于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现房销售合同所载面积为        m2,购房合同编号为            。购房资助金额为购房款的15%但不超过20万元,该房屋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享受购房资助为人民币(大写)               元(¥          )。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向开发企业兑付购房资助资金,并将资金按规定转入指定的开发企业账户。乙方承诺在该新建商品住房具备办证条件并收到开发企业交房通知后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并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条 若乙方未持有购房资助资格凭证、未在购房资助资格凭证有效期内购买该房屋、所购房屋不在购房资助专项房源库的,甲方对购房资助将不予兑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 该房屋产权性质为资助购房,因继承、离婚析产等法定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房产性质不变。

第五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产生的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持有该房屋期间承担整套住房的业主义务。

第七条 乙方如依法解除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向甲方全额退还购房资助资金(不计息),可委托开发企业退还资助资金(不计息)。

第八条 乙方(购房资助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如需购买其他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在购买前应向甲方全额退还购房资助资金(不计息)。

第九条 该房屋如上市交易的,乙方(或产权人)应当按规定在出售前向甲方全额退还购房资助资金(不计息)。

第十条 该房屋灭失或被拍卖的,乙方应当按规定向甲方全额退还购房资助资金(不计息)。

第十一条 丙方同意为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退还购房资助款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乙方同意将该房屋作为反担保抵押给丙方。若乙方发生应全额退还购房资助资金的情形,且在收到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按本协议约定退还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代为清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确保丙方为该房屋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优先于乙方的贷款行,并负责办理以丙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他项权利登记手续。丙方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该通知后方可向开发企业兑付购房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四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壹份办理抵押登记。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配偶):

地址:              地址:              地址: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号码:               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5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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