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6-01783 | 生成日期 | 2026-05-11 | 公开日期 | 2026-05-15 |
| 文件编号 | 澄住建〔2026〕1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键词 | 建设,建筑, 房屋,房产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关于继续实施江阴市人才房票购房优惠的通知为更大力度支持各类人才在澄发展,助力人才乐居江阴,参照无锡市《关于支持各类人才在锡发展给予购房补贴的通知》,继续实施“人才房票”政策,对各类人才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一定优惠支持,有关事项如下: | ||||
关于继续实施江阴市人才房票购房优惠的通知
为更大力度支持各类人才在澄发展,助力人才乐居江阴,参照无锡市《关于支持各类人才在锡发展给予购房补贴的通知》,继续实施“人才房票”政策,对各类人才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一定优惠支持,有关事项如下:
一、支持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线教师、医护除外);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在江阴市社保(或个税)缴纳已满三个月;在江阴市名下无房产(申请人已婚的,夫妻双方在江阴市名下应均无房产)。
二、具体标准
本政策执行期间,对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审核的人才,给予购房优惠,具体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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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对象 |
优惠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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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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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高级技师及以上 |
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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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技师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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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高级工 |
8万元 |
三、房源范围
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江阴市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报名,经审核后纳入房源库,具体楼盘信息另行发布。
四、申请流程
(一)资格申请
符合相应条件的人才通过线上申请办理(相关要求和具体流程另行发布)。
(二)提供材料
1.申请人(含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2.学历学位证明材料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人若为国内学历需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本科及以上学历);若为国(境)外高校,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申请人为技能人才的,需提供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参保(个税)证明:申请人须上传在江阴市累计缴纳已满三个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个税)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
4.婚姻信息: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有一方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双方都符合条件的,只支持其中一人申请,且家庭同一套房仅可享受一次;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档案、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需提供生效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
5.申请人(含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6.填报人才购房申领诚信承诺书。
7.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资格审核
市民政局、市不动产登记、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委人才办、市卫健委、市教育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核通过后,获得人才房票。
(四)房票使用
申请人在购买房源库内新建商品住房时,将“人才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并核验,房票使用应在支付房款或首付款时按票面金额一次性足额享受折扣。
(五)房票结算
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人才房票”、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市住建局核查并申请办理结算。市住建局核查无误后,按相关程序申请资金,并将资金拨付至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使用管理
(一)实名持有
“人才房票”实行实名制,一人一房一票,每名人才限申领一张,只享受一次,“人才房票”仅供本人使用,不得出现抵押、提现、转让、赠与等行为。
(二)有效期限
申请人获得“人才房票”后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购房(以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如出现使用房票后退房等情况的,不得重复申请,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的资金应当退回。
六、其他说明
(一)人才使用房票所购住房应是人才本人完全产权或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二)购房时间范围认定以住建部门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本政策发布前已网签,发布后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政策。
(三)在本政策发布之前,申请人(已婚的,含夫妻双方)在本市名下虽无房产,但已在本市购房并已办理网签,还未办理房屋权属证的,视作名下有房产。
(四)申请“人才房票”,获得购房优惠的住房自产权办理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否则须退回优惠资金。
(五)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不享受“人才房票”政策(一线教师、医护除外)。
(六)已获得改善住房条件购房资助申请的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次人才购房;已享受过本市人才购房政策或者已享受过商品住房“卖旧买新”契税补贴的申请人及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征收房票政策购房的,不享受本次人才房票购房优惠。
(七)本次“人才房票”政策,房票使用实行先到先得原则,视市场情况分批推出,首批推出500套。
(八)人才领取房票后尚未购房的,如遇学历提升、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若在房票有效期内可申请换发相应层次的房票。
(九)“人才房票”购房优惠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十)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可视情况适当提前或延迟,具体以通知为准。由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规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七、违规处理
对申领购房优惠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虚报冒领等违反本次人才购房规定的,由审核发放部门负责取消享受资格,追回已发放的“人才房票”优惠款,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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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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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阴市委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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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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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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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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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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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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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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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税务局 |
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