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6-01587 | 生成日期 | 2026-04-30 | 公开日期 | 2026-04-30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主题(一级)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管理,监督,市场秩序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专利的排水管案 | ||||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的胀锁密封连接聚乙烯缠绕实壁排水管的产品合格证标识的专利号信息与实际结构和产品不相符。市市场监管局经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使用环节进行追溯,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排水管并无专利标注的技术特征,但其在合格证标注上述专利号。
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专利排水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5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的成功案例。面对现场“零查获”产品已跨省流通的困境,市市场监管局利用长三角跨区域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优势,主动跨前一步,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实现线索共享、证据互认、执法联动,通过从销售端和使用端的联合追溯,完整还原了违法链条,有力打破了地域壁垒,彰显了协同合力。本案深层的警示意义在于“拥有专利不等于可以随意标注”,专利不是万能的“标签”,专利标识的使用必须严格对应产品的技术特征,否则即便是“用自己的专利”,也难逃法律的惩处。该案的查处,对于引导企业正确认识、规范使用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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