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见证检测
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规字〔2025〕1号)的相关要求,为落实我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和检测机构责任,提升检测质量和见证检测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全面启用“江阴市见证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应实施见证并纳入平台管理(企业端网址:http://61.177.152.14:8089/SmartSiteQY/)。其中,属于实验室检测的,试样的抽取、制作和标识、封志以及送样、收样环节应有见证,试样采用带二维码的封志;属于现场检测的,试样的选取、确认和检测环节应有见证。
二、参与方要求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负首要责任,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实施见证检测,并将相关工作信息同步录入平台。工程开工前,登录平台完成企业账号注册和项目信息、项目负责人以及检测负责人登记(不委托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增加本单位见证人员),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以下简称检测计划)并在检测活动开展前上传平台。工程发生变更时,及时组织调整检测计划并上传平台。工程开工后,通过平台发起检测委托并组织处置不合格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在平台中对检测计划的落实情况、检测进度和检测结果进行全流程跟踪检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职责。
(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检测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建材从取样到送检、现场检测点位确认和不合格检测报告处置等工作。工程开工前,登录平台完成企业账号注册和项目经理、取送样人员信息登记等检测活动开展前的准备工作。建材进场审批通过后,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完成抽样、取样、制样、标识、封志和送样等工作,直至检测机构验样、收样,相关环节信息按流程同步录入平台。
(三)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检测计划,对抽样、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样和现场检测等环节实施见证并制作记录,保障质量检测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工程开工前,登录平台完成企业账号注册和总监理工程师、见证人员信息登记等检测活动开展前的准备工作。工程开工后,将取送样的真实性和匹配度、封志标识的完整和唯一性、现场检测的规范和代表性等情况通过影像记录的方式保存并同步上传平台。发现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同步在平台中退回相应流程并督促改正;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上报江阴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工中心)。
(四)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检测计划,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及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检测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平台进行企业登记并接受监督,将检测机构的资质、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监控等信息录入或连入平台。检测机构应加强收样环节的核验工作,核查建材进场验收证明,检查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和送样人员(含见证送样人员)相符性。有不符的,在平台中退回相应流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同步上报建工中心。现场检测的,应在平台中做好仪器设备的进出场登记。经确认后,对检测试样做好标识,保留检测痕迹、留存影像资料,配合参建单位的见证工作。
三、监督管理
建工中心具体负责见证检测活动和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平台使用的宣贯、培训和答疑等服务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抽查方式,对检测两场所(实验室、工地现场)开展“四不两直”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信用管理。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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