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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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6-00715 生成日期 2026-02-11 公开日期 2026-02-1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级) 优抚安置 关键词 双拥工作,抚恤,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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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

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713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10128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56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72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10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368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4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24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368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4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24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64元,提至每人每年9036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个省(直辖市),按上述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进一步提高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

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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