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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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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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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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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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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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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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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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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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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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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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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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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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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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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被服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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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2号)第十一条;《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18〕5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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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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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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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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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部门规章】《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教学管理指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培养目标、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场所、学籍管理以及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制定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办法;对教学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或办学与招生广告不符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应酌情予以罚款、整顿,直至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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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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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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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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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部门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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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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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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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园安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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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二)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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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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