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5-05379 | 生成日期 | 2025-12-18 | 公开日期 | 2025-12-18 |
| 文件编号 | 澄城综发〔2025〕10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文秘工作 | 关键词 | 城市,乡镇,环卫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源头库、运输库、处置库建设及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与信息沟通 | ||||
各镇街相关单位,高新区、临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无锡市建筑垃圾源头库、运输库、处置库的通知(试行)》(锡城管发〔2025〕65号)的要求,为加快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库、运输库、处置库建设和数字化监管平台运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工作补充要求如下:
1.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我市停止办理回填类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按照无锡市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源头库、运输库、处置库。
2.建筑垃圾处置库中工程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工程泥浆利用处置厂的入库申请项目,由市城管局会属地现场勘查及资料核查。
3.建筑垃圾处置库中利用处置点的入库申请项目,按无锡文件要求需要现场勘查的,由各镇街相关单位负责现场勘查与资料初审,填写《江阴市建筑垃圾处置库(利用处置点)现场勘查及资料初审表》(附件2),并扫描报送至市城管局;市城管局负责资料复审,核查通过的办理入库手续。市城管局将定期组织利用处置点的情况抽查,对实际情况与申报信息不符的利用处置点,按规定予以清退出库。
4.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坑塘水面、沟渠、河流湖泊等水域禁止擅自填埋,确需填埋的,在满足利用处置点入库条件后还应征询水利、资规部门意见(填写附件3)。
5.土地整理、土地复耕复垦项目确需利用工程渣土的,在满足利用处置点入库条件后还应征询资规等部门意见,确认项目信息和实施范围(填写附件3)。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澄农发〔2025〕12号)要求,严格落实项目实施单位源头管理和属地监管责任,确保施工质量。
6.宕口整治、生态修复工程等确需利用工程渣土的,在满足利用处置点入库条件后还应征询资规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填写附件3)。
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源头库、运输库、处置库建设及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与信息沟通,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附件:1.关于建立无锡市建筑垃圾源头库、运输库、处置库
的通知(试行)(锡城管发〔2025〕65号)
2.江阴市建筑垃圾处置库(利用处置点)现场勘查及
资料初审表(试行)
3.江阴市建筑垃圾处置库(利用处置点)行业主管部
门意见表(试行)
4.江阴市建筑垃圾处置库入库流程
江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