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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5-05377 生成日期 2025-12-18 公开日期 2025-12-18
文件编号 澄城综发〔2025〕10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其他 关键词 城市,乡镇,环卫,城乡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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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调整市区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工作的通知(试行)》(锡城管发〔2025〕64号)、《市政府关于调整〈江阴市赋予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18〕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江阴市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工作补充要求
关于规范江阴市建筑垃圾处置(产生) 核准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镇街相关单位,高新区、临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调整市区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工作的通知(试行)》(锡城管发〔2025〕64号)、《市政府关于调整〈江阴市赋予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18〕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江阴市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工作补充要求如下:

  1.江阴市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事项,按照《关于调整市区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工作的通知(试行)》(锡城管发〔2025〕64号)规定执行,且应当通过江阴市一网通办平台办理。

  2.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18〕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赋予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17〕99号),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由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和各镇街办理(澄江街道除外)。

  3.应急抢修抢险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与属地对接,提供附件2所列相关信息,经属地确认后,方可开展相关运输处置工作。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同步在无锡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完成报备信息录入。

  4.对拟通过水陆中转运输换装点(码头)进行外运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其使用的换装点(码头)应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库入库手续。

  5.请各镇街相关单位及时将审批结果共享至无锡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同步开展事中事后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传至该平台。

  6.江阴市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道路运输类)申请表具体样式详见附件3。

  7.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城镇特种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在涉及建筑垃圾审批过程中,严禁违规设立收费项目。

  请各镇街、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江阴市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工作,做到应核准尽核准,规范办理流程,切实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与政务服务效能。

  附件:1.关于调整市区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工作的通

  知(试行)(锡城管发〔2025〕64号)

  2.应急抢修抢险工程项目报备信息表

  3.江阴市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道路运输类)

  申请表

  4.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渣土(盾构施工)城市建筑垃

  圾处置核准工作的通知(锡城管发〔2025〕27号)

  

江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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