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振海化纤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02年11月29日取得设立登记。你单位在吴芳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1月17日,2007年6月28日进行了两次企业登记事项变更。2007年1月17日,你单位变更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章程备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企业名称由原江阴市华品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变更为江阴市振海化纤有限公司;企业住所由原江阴市周庄镇科技工业园区金湾工业园变更为江阴市周庄镇金湾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由钱品华变更为吴芳,股东由原股东钱品华、卞祥芬变更为卞刚、吴芳、赵平正,章程变更由钱品华股东出资60万元,卞祥芬股东出资40万元变更为卞刚股东出资22万元,吴芳股东出资56万元,赵平正股东出资22万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由卞祥芬担任监事,钱品华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变更为吴芳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赵平正担任监事。2007年6月28日,你单位变更了经营范围并进行了股东章程备案。
2025年2月13日,由江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20211011)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4]文鉴字第257号】鉴定,在你单位进行上述两次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中,签署日期为2007年1月10日的《江阴市华品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现股东签名”处,《江阴市振海化纤有限公司章程》原件“全体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受让方签字:”处,签署日期为2007年6月18日的《江阴市振海化纤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东签名:”处,《江阴市振海化纤有限公司章程》原件“全体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处“吴芳”签名笔迹均不是吴芳本人书写。2025年10月11日,江阴市数据局作出了撤销吴芳在你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身份及当事人变更登记的决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未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
本案中,你单位在吴芳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交冒用吴芳签名的虚假材料,在2007年1月10日、2007年6月18日两次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法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你单位已于2009年被吊销,后续未开展经营。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你单位主观过错等因素,拟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本局采用现场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将该行政处罚告知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公告期间内,你单位可至本局领取本行政处罚告知书(澄市监罚告〔2025〕X00478号)。
联系地址:江阴市周庄镇周庄西大街366号
联系电话:0510-86978906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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