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数据局
/xzspj/index.shtml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首页 > 市数据局 > 通知公告
江阴市数据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18 09:58

  江阴市数据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澄数决〔2025〕13号

  当事人:江阴市上澄燃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3948883Q

  住所:江阴市南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运

  身份证号码:******************

  2025年7月8日,朱瑾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办人员围绕江阴市上澄燃料有限公司的涉嫌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11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2008年4月10日设立登记中的股东为朱森华、朱瑾、任芳燕,根据江阴市人民法院庭审档案信息显示,朱森华与朱瑾为父女关系,属于直系血亲,任芳燕为朱森华的儿媳妇,属于直系姻亲,以上三人家庭关系密切,仅凭登记申请材料中非朱瑾本人亲笔签名,不足以证明其在当事人2008年4月10日设立登记中登记为股东一事不知情或者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朱瑾在庭审中未否认其作为当事人股东的身份,相反,其主张作为公司股东已经实缴出资100万元,认可自身的股东身份。该案经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均认定朱瑾需要承担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朱瑾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登记档案,询问笔录,江阴市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

  因申请人与登记股东朱森华系父女关系,存在默示授权的可能性;且申请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中主张已实缴到位,间接认可了其股东身份,即使申请人的签字系虚假的,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当事人2008年4月10日的设立登记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本局决定不予撤销朱瑾在江阴市上澄燃料有限公司2008年4月10日设立登记中的股东、监事身份。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阴市数据局

  2025年12月18日

  (江阴市数据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理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两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苏ICP备05002806号  苏公网安备 32028102000565号 网站标识码:3202810016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