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5-05092 | 生成日期 | 2025-12-08 | 公开日期 | 2025-12-08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关键词 | 农村,农民,经济作物,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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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学习《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 ||||
一、概况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规定》共24条。
二、修订背景
一是适应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我省水产市场供应状况已经从缺“鱼”向富“鱼”转变,老百姓对水产品的需求已经从“吃鱼难”向“吃好鱼”转变。因此需要加强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落实种质资源保护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对新时代发展现代渔业作出了顶层设计,水产种质资源是水产苗种的来源和新品种选育的基础材料,为此需要有效衔接新时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政策设计、空间布局、模式路径等,具体细化相关规定。
三是完善水产苗种管理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原《规定》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苗种的保护和管理、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等内容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增加完善;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禁捕限捕管控措施、水产品质量执法创新等一系列有效的改革经验和政策措施,还没有及时立法固定下来,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相关制度。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依法修改表述。将原《规定》内容中涉及“水产种苗”的表述,改为“水产苗种”,与渔业法和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表述一致。
(二)确定适用范围。对于管辖范围,明确为“本省管辖范围内”,而不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关于行为范围,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规定》将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进出口等活动,确定为适用范围。
(三)合理界定部门职责。《规定》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的组织领导职能。
(四)作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系列制度安排。一是区分处于濒危的种类、开发过度的种类和有开发前景的种类三种情形,对捕捞行为梯次管理。二是规定禁止将可育的杂交个体、被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自然水域。三是建立关于建设活动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制度;四是明确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苗种的保护和管理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五)推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系列管理措施。一是明确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亲本定期更新等管理措施。二是规定进口、出口水产苗种应当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三是明确要求用于经营的水产苗种应当符合苗种质量标准,并附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