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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服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关于黄某<履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意见书》一案〔2025〕澄行复第407号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1-28 14:33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25澄行复第407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江阴市砂山路119

法定代表人周晓昌,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c20259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01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十一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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