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5〕澄行复第407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江阴市砂山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昌,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c,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