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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制度》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4 11:02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制度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121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交江阴市司法局。

感谢您的支持!

通信地址:江阴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江阴市文化中路269号行政事业中心320办公室)

联系电话:86862320     传真:86862320

电子邮箱:jysfjfgk@163.com

 

 

江阴市司法局  

20251124

 

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和《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2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实际,决定将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调整如下:

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

市政府目前确定的澄江街道保障补偿价格为8300/平方米,其他镇、街道、开发区的保障补偿价格另行公布保障补偿价格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价格的公布和调整由市住建会市发改、资规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制度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具有本市户籍的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不足最低补偿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符合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以选择货币安置,市政府也可以提供房票安置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

符合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内的,相互不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市住建发改、资规部门核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价格结算。

符合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对符合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条件的被征收人实施房票安置的,按照《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246号)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如实申报本人实际居住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调查核实享受最低标准的被征收人的居住情况,确认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确无其他住房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方可按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24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

本方案具体应用问题解释工作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承担。

本方案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030 月日。此前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本方案实施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发〔201770)《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方案〉的通知》(澄政规发〔2021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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