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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认为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一案〔2025〕澄行复第366号驳回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0-30 10:25

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澄行复第366

 

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9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谈海平,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20259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910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全生产不处罚,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87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本人因所在单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后向被申请人发送相关证据。经调查后被申请人对本人举报事项予以确认属实。却又称其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无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本人所在单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本人权益,本人有权提请有关机关进行查处且其必须依法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有调查处理并对已确认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因认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及分包单位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5627日向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依法处理。2025715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将该投诉件转交至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办理。2025723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投诉件转交至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办理。2025724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向被申请人发送《转办函》(澄应急函〔202528号),希望被申请人对相关事实进行核查。被申请人收到转办事项后,依据职责对投诉内容进行了初步了解,向涉事公司核实了相关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反馈至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同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说明了情况,告知其被申请人不具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相关处罚职权依法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人现以被申请人作出了对船舶公司不处罚的决定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二、关于被申请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权限的说明1.被申请人未作出不处罚决定,申请人申请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在接到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转办的投诉件后,被申请人基于部门协作约谈涉事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违法信息进行核实,目的在于为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提供信息参考。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直接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答复义务,但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主动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正确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有权处理机关,该行为属于程序性、过程性的工作沟通与信息处理,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终局性的影响,其性质并非独立的、可复议的行政行为。2.被申请人不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权在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由应急管理部门行使。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工信厅政法函〔2025300号),被申请人作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不存在对船舶修造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因此,被申请人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或不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3、被申请人的程序性行为合法适当。被申请人根据转办要求,对投诉事项约谈了涉事企业进行了解核实,并将结果反馈至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向申请人告知了职权归属。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程序适当,不存在违法行为。三、结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投诉转办事项过程中,行为合法、适当,并未超越法定职权,也未作出任何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答复如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627日申请人实名向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举报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及分包单位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求依法处理。715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将该举报件转交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724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将收到举报件中的问题线索转交被申请人核查处理,并要求反馈江阴市应急管理局。72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向其核实举报情况、获取相关影像资料。85日,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江阴市应急管理局经调查,部分举报线索属实。由于对信访人举报的2家涉事企业的行政执法权限归属应急部门,请贵单位继续处理该举报。8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系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作为行业管理就相关违法行为向企业进行提醒,不具有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告知书》《转办函》(澄应急函〔202528号)、《关于对<转办函>的回复函》(澄工信函202573)、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告知情况电话录音、《江阴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江阴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澄工信安全20204)第四大点第1项规定“A类船舶修造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安全生产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配合工作。”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属于该《办法》附件1中所列A类船舶修造企业。本案中,申请人的举报系向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依法应由该部门或其指定的下级机关处理。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于收到举报后将其转交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办理,并告知申请人。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三管三必须原则将该举报中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被申请人,未移交该实名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该违法线索后,向申请人核实举报情况,查实部分举报线索后,约谈了相关企业,并向有行政处罚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已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其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属于程序性指引,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亦未终结整个举报处理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驳回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了安全生产不处罚决定并无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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