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5-04323 | 生成日期 | 2025-10-27 | 公开日期 | 2025-10-2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数据局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法律,机关,行政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2025年第十期) | ||||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
(2025年第十期)
【关键词】
专项基金 行政征收 行政复议
【案例简介】
2017年1月,某市某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了某置业公司新建小区项目的申请报告。2017年6月—9月,该置业公司先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工程于2018年底完工。2021年10月,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某置业公司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共计551388.8元。该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行政征收决定。某置业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征收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15日下发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4月1日以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不再缴纳。案涉项目于2017年6月至9月相继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行政机关并无证据证明该项目系于2017年4月1日前开始施工,故置业公司不应当承担缴纳责任,其未缴纳专项基金不属于欠缴或者预缴的情形。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征收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是经济力量的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专项基金征缴政策性强,行政机关在征缴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决定是否征缴,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不得擅自扩大行政征缴范围,加重企业负担。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涉企执法行为,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法规】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案例来源:山西高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