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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5-04323 生成日期 2025-10-27 公开日期 2025-10-2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数据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其他 关键词 法律,机关,行政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2025年第十期)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2025年第十期)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

  (2025年第十期)

  【关键词】

  专项基金 行政征收 行政复议   

  【案例简介】

  2017年1月,某市某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了某置业公司新建小区项目的申请报告。2017年6月—9月,该置业公司先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工程于2018年底完工。2021年10月,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某置业公司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共计551388.8元。该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行政征收决定。某置业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征收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15日下发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4月1日以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不再缴纳。案涉项目于2017年6月至9月相继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行政机关并无证据证明该项目系于2017年4月1日前开始施工,故置业公司不应当承担缴纳责任,其未缴纳专项基金不属于欠缴或者预缴的情形。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征收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是经济力量的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专项基金征缴政策性强,行政机关在征缴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决定是否征缴,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不得擅自扩大行政征缴范围,加重企业负担。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涉企执法行为,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法规】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案例来源:山西高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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